近期,国内民航接连遭遇电话威胁事件,共有16个航班受影响,航空公司损失巨大。
据报道,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均落网,但参照之前的相关判决,不少业内专家与网友都认为“量刑过轻”。中国民航局在官网上支持受损的航空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不只是航空公司,还有机场、旅客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他们的利益应如何维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国外又有哪些类似的判例可以借鉴呢?
主持:江晓清 徐丽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相关判决并非“量刑过轻”
记者:近期的威胁事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此前的类似事件是如何判决的,您觉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是否存在“量刑过轻”问题?
贾毅律律师:《刑法》第29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45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也就是说,若编造爆炸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多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去年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8·30”事件: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某为阻止其债主去东莞,打电话至深圳机场服务部谎称当天襄阳至深圳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起飞后45分钟爆炸,而此次事件中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5771元。2012年12月11日,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深航“诈弹”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依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在审理中要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客观后果及是否存在累犯情节等社会危害性,统筹考虑才能作出判决,且其判决必须符合“罪与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例如“8·30”案件中,熊某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法院酌情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综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此次判决的定罪量刑是恰当的。但现行刑罚似乎对性质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还是“过于宽容”,恐怕仍不能完全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航空公司及旅客
人身及财产损失救济
记者:航空公司损失重大,能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还有机场、旅客等都会受到不同的损失,他们的利益应如何维护?
张克律师: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5月份,3天共计16架次民航被“诈弹”袭击,给中国航空造成巨大损失,损失高达几十万元至近百万元。由于航空公司所选择的备降机场,大多以最方便为原则,而非最短飞行距离为原则,因此,每个被“诈弹”威胁的航班,油耗成本就要超过10万元。航班落地时有油量限制,重量太大不能落地。仍以2013年5月15日为例,5个航班原定航程均超过2小时,需要消耗一定航油才能落地,损失的航油至少3吨至4吨。目前航油价格7800元/吨,按照每个航班损失3吨航油计算,5个航班的航油损失为11.7万元。备降桂林机场的ZH9243航班还打开了逃生滑梯。而空客A320机型配有6个滑梯,每打开一个费用接近10万元,6个滑梯的打开成本就是60万元。
航空公司及机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所引起的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和刑事责任。
航空公司及机场既可以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旅客是本次事件最直接的受害群体:乘坐深航ZH9243航班的一名旅客回忆,当时航班上100多人,飞机突然备降,乘务人员通知大家“快跑”,乘客们从滑梯下来后一路狂奔,后边人推人。很多乘客滑下来时手都擦伤了,有的乘客膝盖被撞肿了。除此之外,不少乘客随身携带的手机、IPAD等贵重物品在疏散中摔得粉碎,并且付出了昂贵的时间成本。
关于旅客受到的损失,也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即侵犯旅客权利的侵权人,旅客搜集好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就可以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相应损失。旅客可以选择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国外案例借鉴
记者:国外是否有类似案例判决可供我们借鉴?
李宁律师:民航被“诈弹”,不仅扰乱了民航运输秩序、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对旅客出行造成了极大麻烦。
在国外,不少国家对“诈弹”案的处置措施要严厉得多。例如澳大利亚法律对于任何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有人敢恶作剧说某航班上有炸弹,他不但会面临期限较长的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还支持航空公司就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高额索赔;在美国,散布虚假威胁航班安全信息可构成重罪。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者最高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0000美元罚款,同时赔付散布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前美国纽约州也出现过对“诈弹”的诸多判例,多数判处犯罪嫌疑人刑期高达20年甚至终身监禁,罚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
反观我国,《刑法》虽然对编造恐怖信息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规定了刑罚,但缺乏经济处罚的具体规定,美国法律这种自由刑和巨额罚金相结合的处罚方式值得借鉴,可以起到更显著的警示作用。
总之,飞机是全球公认的最安全交通工具,也是民众最信赖的公共交通之一,维护民航安全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百姓的根本利益。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起到让犯罪分子“不敢犯,犯不起”的效果,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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