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公安厅制定了 《甘肃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交管业务代办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规定,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在代办过程中,一些违法分子经常会夸大业务的难度,并从中骗取钱财,为此,对于虚构身份代办项目或者办事流程,夸大办事难度骗取财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代办业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退办凭证、民警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体检合格手续、检验标识、处罚决定书等国家或者检测机构的法律文书、手续的,依法严厉处罚。(记者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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