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对象: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周沂丽
法周刊:手段翻新、花样繁多的规避执行行为使得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受到严重损害。请问铜山区法院是如何加强执行工作、提升执行效果的?
周沂丽:首先,有效防止恶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注重做好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对利用离婚财产分割、联手调解等以逃债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执行中设立财产调查员,对被执行人以及其近亲属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各种财产及股权、债权及时调查处置。同时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
近年来,铜山区法院通过公安机关“上网追逃”68人,通过机场、海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3人,使149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的案件得以完全执结,追究刑事责任6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192人次。
我们还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在基层治保、民调和保安人员中选聘100多位执行联络员,通过他们及时准确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协助执行。
法周刊:铜山区法院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做法得到了江苏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的推广。请您介绍这方面的经验。
周沂丽:群体性纠纷涉及人员多,对抗情绪激烈,处置难度较大。
对此,我院一是热情耐心接待,把释法疏导贯穿于案件审执的始终。
二是公平公正办理。坚持依法立案,快速审理,公正裁判,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是注重舆情应对。对利用网络炒作、煽动的,及时跟帖沟通,澄清事实,减少负面效应。
四是联动化解纠纷。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并不只是涉及法律问题,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注意加强汇报协调,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律师的功能和作用,共同促进问题妥善解决。
法周刊:铜山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诉讼信息有限披露制度,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作了有益的尝试。请您介绍这项制度的创设和运行情况。
周沂丽:我院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当事人诉讼信息有限披露的实施意见(试行)》,对披露主体及内容、披露程序、披露形式及载体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当事人公布的范围,以披露日最近两年内涉案较多的当事人为主,披露的内容以客观表述的形式对外公布,一般不加以分析性、延伸性语言。披露的方式分为主动发布和应申请提供两种。
近两年来,我院已在本院网站、铜山政府网站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了两期12个法人和自然人的涉诉、败诉、虚假诉讼等情况,供社会公众选择交易对象时参考,对遏制当地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多发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