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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视角”提升司法公信

2013-06-13 08:43: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为中、基层法院的法官,直接与案件当事人打交道,能否准确把握好法律视角、社会视角、政治视角,关乎司法公信。

    从法律视角判断是非,就是要尊重案件事实,坚持公正裁判。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规则的不够重视,让法律保障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要坚持实体公正,要追求以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价值目标,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认定程序,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努力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要坚持程序公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要严格依照职权的划分,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判案件,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落实辩护制度、回避制度、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坚持审判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法官客观中立。近年来,一系列冤案的发生证明,程序公正不是理念问题,而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只有实现程序公正,法律的尊严才会被充分维护,法律秩序才能长久维持,个人的权利才能被全面保护,公民的法制观念才会真正得到提高。要坚持裁判高效,公正和高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当公正与效率出现矛盾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效率。但我们在追求普遍高效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事物的特殊性,对有些个案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其特殊因素,把握好案件处理的时机,在法定审限允许的情况下,有时需要利用时间来缓和有关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以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从社会视角解决问题,就是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为民司法。社会转型期的司法裁判在严格依法与获得公众认同、保持权威公信之间始终存在着张力。这就需要法官以高超的司法智慧和高度的司法理性,在影响司法公信的多种因素中综合权衡、审慎决断,努力凝聚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是审判机关,但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关注案件所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道德等因素,努力让裁判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的风向标。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审理困难群体的案件时,仅仅依程序裁判是不够的,必须综合考虑他们的诉讼能力、生存状况乃至社会的普遍认知和感受,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司法救助,让他们的权利得到维护。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开有助于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助于在公众与法官之间搭建起一个对话的平台。

    从政治视角检验效果,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工作大局。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要牢记基本国情: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有“厌诉”、“惧诉”心理;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样多发,等等,必须借助多元机制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解。要服务中心工作,审判工作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要接受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

    (作者 张忠斌 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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