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稳定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缺少公正的稳定是不能持久的。在社会安全与稳定面临威胁的情况下,维护稳定是首要任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公正都应该是司法活动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过去的几年中,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维稳”成为司法的重要工作。国家在维稳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维稳效果却不容乐观,这不但损害了司法公正、法治理念,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心理和社会价值观。
目前个别地方以维稳而牺牲法治原则的做法,不仅无法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出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党和政府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这种局面,并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国内“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和检视这种维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为何目前个别地方会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从本质上讲,是其司法工作偏离了“公正”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在特定案件中甚至出现了为了稳定而牺牲公正的情况。公正和稳定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缺少公正的稳定是不能持久的。在社会安全与稳定面临威胁的情况下,维护稳定是首要任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公正都应该是司法活动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陷入怪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维稳”而牺牲法治原则。诚然,除了公正之外,稳定也是法治的另一个目标,但抛开法治去追求稳定无疑是舍本逐末。法律是既定的处理纠纷的承诺和路径,因为法律的存在及其强制性,民众对于依靠法律解决矛盾是有预期的。社会矛盾越多,越应该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如果抛弃法治,矛盾激增之后却无解决之道,政府和司法公信力便会急剧下降,结果便是失去对话和处理基本框架,从而导致更大矛盾。
什么是稳定?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稳定?一种稳定是保证不能出事,出了事就不择手段强压下去。这是表面上的稳定,由于缺少公正、法治与解决社会冲突基本规则,必然造成投诉无门、暗流涌动,最终会酿成更大的不稳定。另一种稳定是事先设置好公正的规则,出现矛盾依靠既有规则解决,即便出现突发事件,也有基本的处理和解决依据,社会不稳定状态不会积聚,更不会恶性循环。这种稳定的基本特征是公正、法治、秩序,是动态的稳定。毫无疑问,第二种稳定是我们追求的根本目标。它是包含公正、法治、秩序的稳定。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足以保证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包括极端情况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完全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司法活动中突破法治原则,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强调:“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因此,公正、法治是我们司法改革和前进的方向:
应确保社会矛盾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礼法”都是最基本的社会治理原则,是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也是克服危机最有力的工具。现行法律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规则,出现社会矛盾,领导干部首先应该遵守法律,遵循法治原则,这才是真正的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
应在法治框架内保护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服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基本约束,遵循诉讼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法院公正司法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最后救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就是要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能够有效得到保护。
应在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实现公正。公正司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如果存在立法不公,司法就无法实现公正。因此,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废除或改革与法治原则相悖的制度;积极扩大司法救济范围,特别是要为计生、拆迁征地等案件中的权利受损方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积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将违法行为矫治纳入司法裁判范围;改革信访制度,将涉及司法的信访纳入正常诉讼解决机制,将非司法案件信访纳入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反腐败等正常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应贯彻法治理念,坚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让大家熟悉法律理念,树立对法治的信心。若要让民众树立对法治的信心,最终要的就是政府要恪守自己通过法律对社会的承诺。“徙木立信”是我们熟知的故事,我们现在最急需的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司法审判来“以昭信守”,坚决纠正错案、瑕疵案,尽快将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纳入法治解决的框架,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全面的事实依据、公平的裁判结果坚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作者 司绍寒 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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