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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生领域职务犯罪

2013-06-09 16:04: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征地拆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领域的扶持,民生领域资金投入随处可见,但在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多发、高发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伤民心、损民益,极大的损害了社会正义,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已成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大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了更有成效的防治职务犯罪,我结合国内及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情况从几方面出发,对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一些探析。

    一、 当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不能及时发现,具有隐蔽性。

    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隐蔽性较强,有些损失因为短期内无法发现,有些犯罪造成的后果不能确定,所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和社会民众对其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犯罪不能够及时被发现,直到造成严重后果才被发现。比如制假售假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却因为隐蔽性强不能被及时发现,这里就存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问题。

    (二)窝串案突出,呈现群体性。

    从近年来国内查处的民生领域案件看,窝案串案占有很大比重,一个单位或部门集体腐败,且涉案人员涉及民生领域中的不同权力岗位。在执行国家惠民利民政策时,一些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程序不到位、流于形式等问题,容易导致一旦发现职务犯罪,往往能从一案挖出窝案串案,呈现出犯罪的群体性、系统性。

    (三)犯罪手段多样,罪名呈现集中性。

    从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以往以贪污为主的职务犯罪 手段逐渐转变为复杂多样的商业贿赂、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变相收受礼金、旅游消费受贿等形式并存。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近年来我院查处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这固然是由于贿赂案件相对难于发现和查获,但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贪污挪用案件在民生领域的高发、易发性。

    (四)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具有牵连性。

    涉及民生的工程和政策实施会涉及社会多方面、多领域,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往往不会是单纯的一个行为,而是各种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相互牵连。更为严重的是,单纯渎职犯罪正在向经济犯罪交织延伸,受利益驱动而导致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因渎职侵权犯罪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贪污、挪用等经济犯罪目前呈多发态势。如海南省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潘某某、邓某某玩忽职守、受贿一案。

    文昌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是中央及省计划投资修建的惠民、利民的农村“通畅工程”之一,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自筹资金和市、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共同组成。潘某某原系文昌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施工质量监督小组副组长;邓某某被派到工程指挥部担任该段工程业主方现场代表。两人与施工老板勾结,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致使新修的未达标公路通过验收。该路段通车后不久多处出现严重坑洞与破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意见极大,指责这是豆腐渣工程,致使政府声誉受损。 2010年1月,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当前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堕落,理想信念丧失。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往往对名利的欲望过高,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面对公与私、权与利的相互碰撞,思想蜕变变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价值观、价值观产生错位、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如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查处的河北省某省直单位的田某某、姜某某等人受贿一案,就是由于被告人不注意自身政治素质的培养,盲目追求物质生活,受贿一百余万元,导致十余年牢狱生活。

    (二)制度滞后,监督机制缺失。

    民生领域的投入范围不断拓展、资金投入日益加大,对权力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软弱缺失,相对滞后,许多监督形同虚设,微弱无力,导致民生领域具体操作事项中存在很大漏洞,操作流程不规范或制度不健全,腐败分子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有利可图”,被一些犯罪分子钻管理空子、钻时间空子,将手越伸越长。就医疗行业而言,医疗器械采购监督制约机制滞后无力,拿回扣、收好处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一个心脏支架从出厂到医院,价格上涨达9倍,这些暴利背后必然由于监督制约的软弱或缺失,有着无数双腐败之手在瓜分其中的利益。

    (三)处罚过轻,警示作用降低。

    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存在量刑失衡、轻型化等问题,处罚过轻,降低了法律的警示作用。职务犯罪案件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过高已成为普遍现象,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不例外。这种现状降低了法律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惩治和警示作用,不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强民生领域警示教育,形成社会预防大环境。

    强化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工作氛围 。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宣传,扩大影响;结合查处的有影响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到环保、社保、水务、城建等关系民生工程的职能部门上法制课,对手中握有资金审批、管理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制作反腐法制警示教育图片,进行巡展;调动群众自觉参与预防的主动性,营造社会化预防氛围。

    (二)加强民生领域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制约有效机制。

    开展犯罪分析及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认真分析研究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要在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主动加强与涉及民生领域主管部门的联系,定期深入调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较多、管理监督较为薄弱、公共投入相对集中的关键部位和环节,适时开展职务犯罪剖析和预防调查,注重从机制上发现缺陷,从制度上发现漏洞,从监督上发现疏忽,有效提出预防对策,推动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消除犯罪隐患,增强预防实效。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在预防调查基础上,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从严处罚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增强法律警示作用。

    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具有多重的、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能够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对职务犯罪处罚过宽,人民群众就对政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持怀疑态度,从而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对这类犯罪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处其徒刑的同时,还必须对其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等附加刑,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不让职务犯罪人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剥夺职务犯罪人继续担任公职的资格,不让职务犯罪人再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这类犯罪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对职务犯罪起到惩治和预防的作用。因此,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做到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就是“从严”。

    (作者: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 曹俊霞)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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