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的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推动刑罚变更执行更加公平公正。刑罚变更执行体现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教育改造为主的法律精神,对于促使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刑罚变更执行是否公正公平受到服刑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监所检察机关要通过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同步监督工作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考核、提请审核、审理等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依法纠正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办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规范操作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以促进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监管活动监督,推动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管理。监管场所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监管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形式。监管质量的好坏、监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监管安全稳定。
监所检察机关要落实派驻检察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创新监所检察机关与监狱管理机关检察监督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将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参与监管活动管理,真正做到提前防范,提高检察监督的效果。
针对不同时期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专项检察的方式,集中组织开展监督,坚决予以纠正,创造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
要积极地参与监管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狱情动态分析及其对策研究。要建立健全完善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建立健全与监管机关信息交换、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提出和落实报告程序,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
三、强化监外执行检察,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建设。通过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预防和纠正脱管漏管、违法交付执行、违法变更执行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在工作中,监所检察机关要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沟通联系,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注重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及时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情况,加强动态监督,促进提升矫正效果,推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得到全面执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徐卓 崔洪波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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