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访慰问一名生病住院的外省籍未成年犯。魏晓晓 摄
都说制度是冰冷的,其实不尽然。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在全国率先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到将城区未成年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再到缓刑听证制度、未成年犯假释听证制度、温情陪护、组建“妈妈法庭”……通过这一系列的创新制度和创新做法,不遗余力地给予“迷途少年”最大限度的司法保护,用温情照亮了他们的人生道路,体现了法院和法官的社会责任与人文情怀。
■社会调查
十几年如一日
“我们经过实地调查后认为,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力差,过早走入社会,缺乏家庭管教和教育失当,是小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鉴于小王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羁押后认罪悔改,恳请法庭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正在审理一起抢劫案,除了常规的庭审程序外,专门由社会调查员宣读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宣读这份报告的汪宗亮,是合肥一家公司的职员。2005年,自他成为合肥团市委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招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志愿社会调查员以来,受法院和团市委的委托,他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深入未成年被告人的学校、家庭和派出所等地,采取实地走访家长、老师、邻居、社居委干部、所辖派出所警员,以及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在校表现、成长经历、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上宣读,作为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近8年来,汪宗亮不计报酬,不怕辛苦,调查了40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写出负责任的社会调查报告,让法院从一个客观立体的角度来认识未成年被告人,从而可以更准确地进行判决。
“每一次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我的心灵都会受到一次强烈的震撼,体会到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家庭的重要,体会到未成年人思想、法制教育工作的任重道远。”汪宗亮说,作为一名社会调查员,希望能用自己的努力,挽救那些失足的未成年人,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也许我的作用有限,但我坚信濮存昕说过的一句话:“你的一点光亮,虽然不足以照亮整个世界,却可以给人带来希望。”
从2002年3月第一个社会调查员走上合肥中院的法庭,11年来,合肥中院与团市委共同先后向社会招募了8批、计196名志愿社会调查员。
迄今为止,社会调查员共向法庭提交了520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他们已成为少年法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做出了重要贡献。
■缓刑先听证
假释要开庭
缓刑,可以让未成年被告人在不脱离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借助社区矫正回归社会。但法律对判处缓刑有严格的规定。
为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努力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合肥中院从2009年起创造性地将听证会引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就“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这一问题,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召开听证会,详尽听取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律师、社会调查员等各方的意见,最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监管条件等因素确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
17岁的小常是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因为缺钱上网,在凌晨撬开一家手机店,盗走16部手机,价值12510元。一审法院认为,小常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合肥中院受理小常的上诉后,委托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他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非涉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小常性格偏内向,平时与父母沟通较少。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无法经常教育,且因望子成龙,对学习成绩不佳的小常多有责备;母亲文化水平不高,只能凭借母爱,以劝说、提醒为主,无法深入教育。他在某中专学校表现、学习成绩一般,但无逃课现象。案发后,小常十分后悔,希望能够继续学习,完成学业。学校仍保留其学籍,并表示愿意接纳其复学。
小常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缓刑,让其完成学业。
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系未成年人能否判处缓刑的必备条件。为使适用缓刑程序进一步透明公正,也为促进缓刑执行与社区矫正更好地衔接,确保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减少重新犯罪,合肥中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就小常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进行听证。参加听证会的有公诉人、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社会调查员、校方代表以及被告人小常及他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
听证会上,校方代表明确表示,经学校研究决定保留小常学籍,愿意接收小常继续读书,愿意与小常先行签订帮教意向书,承担起帮教责任。小常父母检讨了自己管教力度不足、管教方式欠妥,表示要来合肥务工,照顾、监管小常的学习生活。公诉人和其他人员结合该案实际,均建议对小常适用缓刑。
小常面对大家的关心爱护,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今后好好读书,不负大家的期望。
考虑到小常系不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又是偶犯,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可以教育好。学校、家庭在案发后对他痛心之余又积极地承担起帮教、管教责任。合议庭认为小常已具备监管条件,终审判处小常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还将听证内容以及社会调查报告与法官寄语恰当地融入裁判文书中,法情结合,成为一份帮教的好教材。
听证会制度的引入,使得庭审帮教更具效果,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判断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能适用缓刑提供了有力依据,用制度的方式减低缓刑判决的随意性。这项制度被评为第五届“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与此同时,合肥中院又推出未成年犯假释开庭审理制度,确保假释公平公正,就“被告人是否具备假释的条件”到未管所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来确定能否对报请的未成年犯适用假释,提高了未成年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透明度,保证了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裁决,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时考虑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规定,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集中管辖特色多
17岁的小李是超市员工,他利用担任验票员的便利,收集顾客废弃的购物小票,不加盖作废印章,待自己下班后按小票上记载的物品从超市拿走相同物品,再持小票从其他验票员处蒙混出超市。小李使用同样的方法,多次从超市中拿走各类物品总价值达7825元。公诉机关以小李犯盗窃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小李被羁押期间,精神几近崩溃。包河法院法官得知情况后,决定对他进行“温情陪护”,允许小李的家长随同法警一同前去看守所提押。在看守所门口,面对父母,小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到了法院,法官安排小李和父母在专门设立的“温情陪护室”内,进行了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谈心、教育,一方面缓解了被告人因接下来的庭审可能产生的紧张情绪,使他能够认真面对法庭的审判,另一方面让他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促进他改过。
接下来的“圆桌审判”,又在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气氛中进行。法官态度和蔼,用近乎谈心的方式审案。情绪稳定的小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他的父母讲述了抚育的艰辛、教育的不足以及帮教的举措。法官适时进行融情、理、法为一体的庭审教育,促使小李真诚悔过。
为了将庭审教育向前延伸,提升庭审教育感化功能,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包河法院创造性地给予未成年被告人“温情陪护”。案件开庭前,从看守所提押未成年被告人到法庭的路途当中,由其父母或老师全程陪同,以减轻、消除其内心的紧张情绪和恐惧心理。在法院专门设立“温情陪护室”,在庭审开始之前,由家长、老师与被告人在“温情陪护室”内面对面地进行和案件事实无关的谈心、交流,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
从“温情陪护”到“圆桌审判”,无不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拳拳爱护之心。
从2006年5月1日开始,合肥中院将合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定由包河法院集中管辖。包河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由专人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是全省第一个全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开启了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之路。
包河法院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回访考察帮教制度、判后教育谈心制度、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开辟未成年人民商事案件绿色通道,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经常送法进校园和社区,努力探索既符合时代特征,又有地域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式。集中管辖7年多来,包河法院审理了160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率不到百分之一。(周瑞平 张 利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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