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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 法治护航文化强国之路

2013-06-08 11:09: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长安网综合 

    6月8日是中国第8个文化遗产日,这个始于2006年的纪念日,彰显了中国政府对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然而,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拆古镇,城市毁故居”正成为一些地方文保工作所面临困境的真实写照。根据中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共766722处,其中,17.77%的保存状况较差,8.43%的保存状况差,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已消失,这些数据和案例都折射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不容乐观的现状。

中国文化遗产遭遇保护与开发"两难"

    在城镇化、工业化大潮中,不少文化遗产遭到破坏。2013年年初,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检查中发现,湖南岳阳、山东聊城等8个城市因保护不力,致历史文化遗存遭到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中国一些地方对于名人故居保护不力也备受诟病。

    此外,中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加剧了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现在的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些‘没有名分’的文化遗产成为保护工作的盲点。”山东建筑大学副校长刘甦告诉记者,“没有名分”是指没有列入保护范围的文化遗产,它们大多不受《文物保护法》或相关法规保护,损毁这类文物不需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小、执法弱势等也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比如,2013年1月至3月底,在江苏南京一处房地产项目中,先后有6座六朝古墓被施工破坏,依据相关法规仅能“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明显起不到震慑和惩戒作用。

 

    近几年,国家文物局适时加强了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也及时将价值突出、保护管理到位的项目列入了动态管理的世界遗产预备名单,而且对申遗的项目在遗产的本体保护、周边的环境整治与民生的改善、法律法规建设和保护状况的监视、巡视等方面不断加大管理力度,指导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早开展世界遗产的申报准备工作,确保申遗工作的质量和成功率。

法学教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立法保护

    据记者了解,目前江苏、云南、浙江、贵州、湖北等省市都已出台了非遗地方保护条例,但北京的地方保护条例迟迟未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云霞认为,北京市应该尽快出台地方保护的条例。因为国家的大法中对很多项目的规定十分粗糙,比如对于已经申请了非遗项目的,哪些可以优先加以保护,这就需要地方条例在内在价值等方面加以更明确界定,明确对达到哪些价值和标准的项目可以优先保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赤风表示,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拥有极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北京需要结合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及保护现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以解决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问题。例如,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如何设立,市、区县之间的职能如何划分等。其次,需要尽快通过立法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快速流失。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快速流失已有明显的显现。第一,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对我国很多习俗都有所改变。第二,城镇化进程也不可避免地使非遗的载体瓦解。据统计,近十年我国每年消失村落9万个,以村落为载体的“非遗”也随之消失。第三,非遗传承人年纪偏大,人走艺绝的现象开始增多。因此,尽快通过立法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快速流失显得十分必要。

 

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非遗法的实施,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法律。这意味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提升至法律层面。

    非遗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非遗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非遗法明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中等。该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 法律保障是关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始于1998年。由于立法工作初期面临一些困难,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采取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朱兵表示,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为标志,各地拉开了非遗立法工作大幕。

    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我国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6年9月,文化部将法律草案正式向国务院报请审议,并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其研究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朱兵回忆说,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并经过多次会议审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

    据了解,目前,日本、韩国、美国等不少国家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建立了相关法律保护制度。我国法律在明确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的同时,确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制度、传播制度,今后将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以更好地落实执行。

政府主导,健全机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正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同时,通过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扎实推进,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基本建立;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21.0249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2013年专项经费计划投入6.6298亿元;基本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调查资源87万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公布了3批共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命名了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了4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法治为文化强国点亮希望的灯

    改革开放后,以1982年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我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私人收藏文物、文物出境都作了规定。

    当然,要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我们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全新而复杂的问题,因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内容已不足以应对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势。而加快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的制定,或许是一条可行的法治解决路径。

    以法治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在守护属于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关于中华文化的记忆与历史,让我们了解过去,知道自己从哪里来;让拥有共同文化之源的我们,携起手来展示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