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有效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为详细了解《解释(二)》出台背景和具体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解释(二)》出台背景和目的
记者:请问《解释(二)》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
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231件,审结28106件。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审结40711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767件,审结58885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206件,审结72135件。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审结76198件。2012年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尤其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几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沉淀下来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对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由于《保险法》适用涉及的问题繁杂且具体,加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各地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影响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启动了《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制定《解释(二)》,我们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目的。
一是积极回应民生,实现司法为民。我们希望通过本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和理赔行为,尽可能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是服务市场经济,促进行业发展。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保险合同部分的条文依然有限,尚难以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三是细化法律条文,弥补法律缺失。《保险法》经过2009年的修订,我国保险合同法规则已经趋于完善,但一些条文仍然过于原则。为此,我们在遵从立法原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此外,由于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法》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缺失,推动保险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四是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尚在建立过程中,保险市场主体的各种违规行为导致保险纠纷增多,审判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鉴于此,我们希望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周强院长提出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法院规范保险市场的努力
记者:人民法院近些年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保险审判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规范保险市场的形成,近年来主要做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依法审理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近五年来,保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各级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合理调配审判力量,通过设立专业合议庭等举措,及时审结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76035件,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消费者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交强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促进保险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调查显示,该通知下发实施以来,江苏、上海等保险业发达、保险纠纷较多的地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0%。
三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审判工作会议、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规范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是加强沟通与协调。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保险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小组召开论证会,对《保险法》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多次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推动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解释(二)》制订原则
记者:《解释(二)》在制订过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则?
负责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而制定。《解释(二)》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四个工作思路:一是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市场需求。二是尊重立法原意,落实法律精神。三是立足行业现状,着眼未来发展。四是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域外经验。
《解释(二)》指导思想
记者:《解释(二)》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负责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也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解释(二)》制订中,我们坚持了四个指导思想:一是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二是坚持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三是坚持保险原理,尊重保险特性。四是遵守合同原理,把握保险合同的特点。
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记者: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原则,也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重点工作之一。请问《解释(二)》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负责人:《解释(二)》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解释(二)》第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是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解释(二)》明确了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等问题。
三是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解释(二)》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必须符合专业意义,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五是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如保险人对不一致情形未向投保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应以投保单为准。
六是明确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理赔是最易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之一,理赔难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大众关注。《保险法》规定了“三十日”理赔核定期间,但并未明确该期间的起算点。为避免保险人拖延赔付,《解释(二)》明确该“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七是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作为抗辩,防止保险人拖延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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