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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考核省级政府

2013-06-07 14:41: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今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办法规定,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办法指出,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法共10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步骤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两个维度提出了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5个方面的考核指标。

    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

    办法提出,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办法还规定,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王晓雁)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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