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经过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崔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制假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崔国宏任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购买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趁工人下班之机,添加至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等保健食品中。后其销售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价值121500元,销售唐康菊花葛根片价值153000元,两项共计价值274500元。另扣押在案的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共计价值44790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元亨胰泰蜂胶苦瓜胶囊、唐康菊花葛根片中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化学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国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保健食品中掺入国家禁用药物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制度及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且销售金额达274500元,未销售金额达447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国宏表示上诉。(记者 陈海发 冀天福 通讯员 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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