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两院共同出台的《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
发布会前,记者观摩了被告人童某非法经营案件的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童某非法经营案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交换了意见,进一步明晰案件的争议点。辩方律师在现场提出,童某实施虚构交易并刷卡套现的行为发生地在澳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不适用中国法律,不能由江东区检察院管辖。承办检察官则指出,必须全面分析童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整个行为过程。辩护人将童某在澳门为持卡人提供持卡套现的行为与整体的犯罪过程割裂开,并放大在澳门虚构交易刷卡的行为,以此来掩饰和取代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过程是有失偏颇和不能成立的。
经过三轮的双方发言后,承办法官宣布庭前会议主要是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司法裁定或司法决定必须符合公开性原则,将择时宣布管辖权异议问题的裁决。
庭前会议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有关问题开展的准备性活动,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简繁分流,为审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从而提升刑事审判质效。据介绍,《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意见》共有5章,分33条,对庭前会议的基本原则、目的及定义;庭前会议的范围;庭前会议的程序;庭前会议的效力;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与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关兰 俞红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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