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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重拳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013-06-06 10:41: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大批重大案件,洗钱犯罪活动蔓延趋势得到一定遏制,但当前洗钱犯罪形势仍较为严峻

重拳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形势——上游犯罪高发,可疑交易规模大,金融体系被利用的风险加大

■组织性、关联性、跨区性特点突出 ■隐蔽性增强 ■地下钱庄成为重要通道

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洗钱案件10705起,其中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审结案件10起,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审结案件10631起,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审结案件64起。同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破案会战”,洗钱类案件立案数达到182起,涉案金额达13.4亿元,立案数创下历史新高。

从公安机关破案情况看,洗钱犯罪的涉案资金多为跨地区流动,不法分子依托家族人员、同乡等,形成一定的组织性,分工明确,在中西部地区选择社会关系较多的中小城市开设洗钱账户,接收从广东深圳、广州,上海等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转出的资金,利用网上银行等金融工具快速划转。随着洗钱犯罪活动区域的延伸,洗钱犯罪活动组织性日益凸显,犯罪分子呈现一定的家族化、同乡化,内部分工明确,有的甚至有银行从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形成组织化、专业化的洗钱犯罪集团。此外,由于洗钱资金量巨大,洗钱犯罪团伙间关联资金交易日益突出,如2012年3月上海等地开展的“会战五号”集中收网行动,通过打击葛某等人地下钱庄案,深挖发现了多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

伴随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洗钱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除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进出口贸易、经营性投资等方式洗钱外,不法分子还采取大量开立账户的手段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不法分子控制大量银行账户转移资金,且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交易达到一定量时便不再使用,重新开设一批账户以逃避侦查,通过套现进行洗钱。近年来,非法办理转账、提现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活动一直十分猖獗。在北京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的王某等人地下钱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等手法,协助他人将单位账户资金、转账支票套现,涉案金额达50余亿元人民币。在浙江嘉兴经侦部门破获的某贸易公司地下钱庄案中,不法分子转账、提现资金达3亿元人民币,为他人非法从事垫资、验资活动,为洗钱犯罪分子创造了条件。

 

洗钱

所谓洗钱,简而言之,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在我国,对“洗钱”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活动,即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广义上看,绝大多数犯罪活动中都伴有洗钱行为。

狭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犯罪,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洗钱有哪些危害

威胁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动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非法清洗的黑钱金额甚至超过了其政府预算,从而可能误导政府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此外,洗钱者选择反洗钱体制薄弱国家的某一行业进行投资,其目的是为了掩饰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一旦达到目的就会迅速回撤资金,巨额资金的输入和转出不但导致这些行业的震荡,而且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

给其他严重的犯罪活动“输血”,帮助犯罪分子实现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逃(偷)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并通过洗钱达到“合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又利用这些黑钱进行更多、更进一步的犯罪活动。

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并损害了金融体系的信誉。许多黑钱是通过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清洗的,由于被清洗黑钱都是大笔转入和转出,长期如此可能会造成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且洗钱活动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从而对金融机构的自身发展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危害。

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所谓资金外流是指违法违规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资金外流通常都伴随着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流失及走私、逃税、逃骗汇等各种犯罪活动,进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和外汇的流失,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地下钱庄

在我国,地下钱庄并非法律概念,也无统一界定。近年来较为活跃、危害较大,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3类:

一是从事跨境资金汇兑活动,主要是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活动。此类地下钱庄出现较早,如在江苏公安机关办理的何家财地下钱庄案中,何家财在加拿大等地设立汇款中心,在境内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开设大量账户,为客户进行跨境汇款。

二是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不法分子在国内的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差。在新疆等地公安机关办理的“8·12”特大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分子在广州、北京等地外汇黑市收购外币,乘飞机携带至乌鲁木齐市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三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和无经营活动的“三无”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进行公转私、提现等非法支付结算活动。此类犯罪活动操作手法简单、快速,迎合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的需要。2007年以来发案数量增长较快。

打击地下钱庄的必要性

实践表明,地下钱庄往往是违法犯罪资金洗钱的重要通道,社会危害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宏观调控。由于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影响有关部门对人民币汇率水平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影响国家宏观外汇政策的调整。

二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减少了国家税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地下钱庄帮助客户开展汇兑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且在国家监管之外,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是滋生和助长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从而得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赃款,助长了腐败活动的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地下钱庄活动还容易引发绑架、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治安;一些敌对恐怖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融资,为敌对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危及和动摇国家政权稳定。地下钱庄还为走私、贩毒、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其他严重犯罪活动提供了转移赃款通道,使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得逞。

战况——升级打击理念和方法,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资金调查工作

■破获300余起重大案件 ■组织发起七次集群战役 ■打掉地下钱庄窝点200余个

2012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反洗钱领域“破案会战”,加强打击洗钱、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工作,多措并举、主动出击,破获300余起重大洗钱和地下钱庄案件,是2011年全年的3倍;组织发起7次集群战役,打掉地下钱庄窝点200余个,极大震慑洗钱、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这次“破案会战”的打击理念和打击方法相比以往都有升级,打击规模和效果更加显著,影响更为深刻。例如,2012年3月8日,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联动,对葛某等人特大地下钱庄案展开“会战五号”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兑换外汇活动“冲击波”专项行动,连续查破5起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破获张某非法经营外汇案,成功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1300余万元。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查破了吴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100余亿元。

在积极部署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的同时,公安部经侦局不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反洗钱工作优势,协助开展“破案会战”资金调查工作,为重大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公安部经侦局还积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案件剖析,及时发现当前金融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报告上级部门,加强金融机构外部监管,配合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和系统风险。

举措——完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发展蔓延

■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力度 ■培养反洗钱资金调查专门队伍 ■引导和培育良好社会导向

近年来,公安部经侦局积极防范、重拳出击、疏堵结合,采取多种打防措施,防止洗钱活动的发展蔓延。

公安部经侦局部署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不断完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及时获取和发现涉嫌洗钱和地下钱庄活动线索;加强研判,做到主动预警、主动防范、主动打击;对地下钱庄,采取专项整治、集群战役、个案攻坚等多种打击方式,探索创新主动进攻模式。

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已有工作机制,增强打击合力;通过办案及时发现经济、金融管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经侦局不断加强培训,培养反洗钱资金调查专门队伍。洗钱和地下钱庄以资金支付结算活动为主要作案手段。公安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学习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组建专门的资金查控队伍,培养资金调查专门人才;继续大力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典型案例讲读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经侦民警办案水平。

公安部经侦局引导和培育良好的社会导向。通过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揭露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兑换和跨境汇款,压缩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典型案例】

一、广东张某地下钱庄案

今年5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会同相关警种,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配合下,捣毁一地下钱庄,抓获张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2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50亿元。经查,张某等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始,长期非法从事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活动,以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收取客户人民币资金,通过他人代客户兑换成港币,在香港支付给客户指定的账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广东高某地下钱庄案

今年4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在深圳捣毁一地下钱庄,抓获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190余万元。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对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上海等四省市联手侦破葛某等特大地下钱庄案

2012年3月8日,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对葛某等人特大地下钱庄案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打掉地下钱庄窝点4个,冻结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打掉了长期盘踞在上海、广东等地,以非法售汇人、中间人和购汇人为犯罪链条的地下钱庄网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对葛某地下钱庄案立案侦查。公安部多次派员赴沪指导,并将该案命名为“会战五号”。根据部署,上海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查明了葛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活动的犯罪事实并锁定了全部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8日,在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现场指挥下,以上海为主战场,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共同参战,各地共出动警力100余名,一举成功查破全案。

四、广东珠海江某等地下钱庄案

2012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成功破获一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抓获江某、黄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获悉,江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2月17日,获悉江某等犯罪嫌疑人将珠海某公司持有的836.7万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并转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后,专案组果断采取行动,抓获江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一举破获全案。经查,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江某分别以珠海拱北口岸等场所为窝点,伙同他人在内地和香港、澳门间非法从事兑换外汇犯罪活动,并按照兑换额的1‰至3‰收取手续费。

五、北京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端点行动

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起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端点行动,对盘踞在朝阳、海淀、丰台、东城的6个地下钱庄、15个窝点开展统一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冻结账户100余个,扣押现金57万元、266张银行卡、46台电脑、120个U盾以及400余张假承兑汇票、204枚假公章等,取得可喜战果,成功打响北京“破案会战”反洗钱领域的第一枪。该案涉案资金达50余亿元人民币。

六、安徽汪谦益等洗钱案

2008年11月11日,安徽省公安厅以涉嫌洗钱犯罪对汪谦益等人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汪谦益等人洗钱案。2012年9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谦益等被告人以洗钱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上,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案创下了同类案件司法审判判处年数最高纪录。经查,2008年6月,根据犯罪嫌疑人汪建中指使,汪谦益、汪建华等人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汪建中转移涉案资金3亿余元。

七、广东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

2011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李启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并通过深挖带破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经查,2007年6月至10月间,李启红、林永安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160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4503.4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启明伙同林永安等人多次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3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为掩饰、隐瞒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费朝晖将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收益177万元转出,并于次日提现172万元,接着将其中154万元存入另一账户,用于申购基金。

2011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启明、费朝晖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年零6个月及罚金20万元。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