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大批重大案件,洗钱犯罪活动蔓延趋势得到一定遏制,但当前洗钱犯罪形势仍较为严峻 重拳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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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 所谓洗钱,简而言之,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在我国,对“洗钱”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活动,即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广义上看,绝大多数犯罪活动中都伴有洗钱行为。 狭义的洗钱,指的是洗钱犯罪,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洗钱有哪些危害 威胁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动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非法清洗的黑钱金额甚至超过了其政府预算,从而可能误导政府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此外,洗钱者选择反洗钱体制薄弱国家的某一行业进行投资,其目的是为了掩饰资金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一旦达到目的就会迅速回撤资金,巨额资金的输入和转出不但导致这些行业的震荡,而且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 给其他严重的犯罪活动“输血”,帮助犯罪分子实现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逃(偷)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犯罪分子通过各种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并通过洗钱达到“合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又利用这些黑钱进行更多、更进一步的犯罪活动。 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并损害了金融体系的信誉。许多黑钱是通过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清洗的,由于被清洗黑钱都是大笔转入和转出,长期如此可能会造成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且洗钱活动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从而对金融机构的自身发展和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危害。 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所谓资金外流是指违法违规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资金外流通常都伴随着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流失及走私、逃税、逃骗汇等各种犯罪活动,进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和外汇的流失,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地下钱庄 在我国,地下钱庄并非法律概念,也无统一界定。近年来较为活跃、危害较大,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3类: 一是从事跨境资金汇兑活动,主要是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活动。此类地下钱庄出现较早,如在江苏公安机关办理的何家财地下钱庄案中,何家财在加拿大等地设立汇款中心,在境内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开设大量账户,为客户进行跨境汇款。 二是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不法分子在国内的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差。在新疆等地公安机关办理的“8·12”特大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分子在广州、北京等地外汇黑市收购外币,乘飞机携带至乌鲁木齐市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三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地址、无从业人员和无经营活动的“三无”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进行公转私、提现等非法支付结算活动。此类犯罪活动操作手法简单、快速,迎合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的需要。2007年以来发案数量增长较快。 打击地下钱庄的必要性 实践表明,地下钱庄往往是违法犯罪资金洗钱的重要通道,社会危害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宏观调控。由于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影响有关部门对人民币汇率水平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影响国家宏观外汇政策的调整。 二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减少了国家税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地下钱庄帮助客户开展汇兑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且在国家监管之外,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是滋生和助长其他刑事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从而得以“合法”占有和使用赃款,助长了腐败活动的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地下钱庄活动还容易引发绑架、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治安;一些敌对恐怖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融资,为敌对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危及和动摇国家政权稳定。地下钱庄还为走私、贩毒、网络赌博、电信诈骗、金融诈骗等其他严重犯罪活动提供了转移赃款通道,使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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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广东张某地下钱庄案 今年5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会同相关警种,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配合下,捣毁一地下钱庄,抓获张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200余万元,涉案金额达50亿元。经查,张某等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始,长期非法从事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活动,以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收取客户人民币资金,通过他人代客户兑换成港币,在香港支付给客户指定的账户。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广东高某地下钱庄案 今年4月22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在深圳捣毁一地下钱庄,抓获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190余万元。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对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上海等四省市联手侦破葛某等特大地下钱庄案 2012年3月8日,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对葛某等人特大地下钱庄案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打掉地下钱庄窝点4个,冻结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打掉了长期盘踞在上海、广东等地,以非法售汇人、中间人和购汇人为犯罪链条的地下钱庄网络。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对葛某地下钱庄案立案侦查。公安部多次派员赴沪指导,并将该案命名为“会战五号”。根据部署,上海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查明了葛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活动的犯罪事实并锁定了全部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8日,在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现场指挥下,以上海为主战场,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公安机关共同参战,各地共出动警力100余名,一举成功查破全案。 四、广东珠海江某等地下钱庄案 2012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成功破获一起重大地下钱庄案件,抓获江某、黄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冻结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 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获悉,江某等人涉嫌从事地下钱庄犯罪活动。2月17日,获悉江某等犯罪嫌疑人将珠海某公司持有的836.7万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并转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后,专案组果断采取行动,抓获江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一举破获全案。经查,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江某分别以珠海拱北口岸等场所为窝点,伙同他人在内地和香港、澳门间非法从事兑换外汇犯罪活动,并按照兑换额的1‰至3‰收取手续费。 五、北京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端点行动 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起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端点行动,对盘踞在朝阳、海淀、丰台、东城的6个地下钱庄、15个窝点开展统一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冻结账户100余个,扣押现金57万元、266张银行卡、46台电脑、120个U盾以及400余张假承兑汇票、204枚假公章等,取得可喜战果,成功打响北京“破案会战”反洗钱领域的第一枪。该案涉案资金达50余亿元人民币。 六、安徽汪谦益等洗钱案 2008年11月11日,安徽省公安厅以涉嫌洗钱犯罪对汪谦益等人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汪谦益等人洗钱案。2012年9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谦益等被告人以洗钱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上,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案创下了同类案件司法审判判处年数最高纪录。经查,2008年6月,根据犯罪嫌疑人汪建中指使,汪谦益、汪建华等人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汪建中转移涉案资金3亿余元。 七、广东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 2011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李启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并通过深挖带破李启明、费朝晖洗钱案。经查,2007年6月至10月间,李启红、林永安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160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4503.4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启明伙同林永安等人多次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3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为掩饰、隐瞒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费朝晖将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收益177万元转出,并于次日提现172万元,接着将其中154万元存入另一账户,用于申购基金。 2011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启明、费朝晖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年零6个月及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