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检察院反贪部门必将面临一系列新的规定,这要求检察院反贪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增强本领,才能出色的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反贪部门面临的困难
首先是侦查难度加大,此次刑诉法修改,总体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力的保障,完善了辩护制度,特别是致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个实践中的老问题,辩护制度的修订,造成我们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的强迫自证其罪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其次是取证阻力加大,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造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两者并存的现象,从而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二、反贪部门如何更好的应用新刑诉法的修改
(一)强化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起到新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广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干警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必须做到融会贯通。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到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烂熟于心,并且做到在办案实践中严格遵照执行,坚决避免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准确打击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
(二)强化扎实有效地做好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
鉴于辩护人介入到刑事诉讼的时间点已经提前到侦查阶段,从某种角度来说,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和律师的辩护工作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优势已经消失。在侦查阶段,反贪部门的时间紧,约束多,所以,为了让案子立得起,诉得出,我们反贪部门就必须转变思路,不能过多地依赖侦查阶段的调查工作,而要将工作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案件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得扎实有效。在案件的初查中,我们反贪部门可以采用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充分的准备,为立案调查做好全面的铺垫。
(三)强化反贪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进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反贪部门就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技术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以有效增强我们反贪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作者单位:范县人民检察院 王少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新刑诉法实施情况
·新刑诉法背景下国家赔偿有新突破
·福州仓山区检察院公诉科贯彻新刑诉法有实招
·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改革后的应对
·精神病人酿惨剧 法院适用新刑诉法强制医疗
·河南:法学专家热议新刑诉法
·河南:法学专家热议新刑诉法
·河南睢县开展新刑诉法落实情况专项督察
·广东:新刑诉法实施后省厅民警首次出庭作证
·重庆一中院《庭前会议实施细则》对接新刑诉法
·理解执行新刑诉法的三个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