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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审讯中应注意“法实势”的运用

2013-06-05 16:02:3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南方法治报 

审讯工作是一项法律工作,在现有侦查措施的情况下,审讯是突破案件、扩大案件线索的核心环节,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刑讯逼供等;但是,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法律惩罚及退出犯罪所得赃款,是不会轻易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因此,在审讯中,审讯人员要突出法律的作用,给被审讯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讯人员对法的运用,主要是有三点:一是要不时向犯罪嫌疑人表述正在查办的案件、正在审讯的工作是有充足法律依据的,强化审讯人员的心理优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弱势。二是在审讯中要善于用“法言法语”,以法律专业知识压倒被审讯人员的专业知识。三是通过说法,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负罪感”。

所谓“实”就是有事实。在审讯突破案件时,由于案件还处于侦查的初级阶段,能掌握的证据并不多,但是,被审讯对象并不清楚侦查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而且在侦查审讯时,绝对不能让被审讯对象知道侦查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要轻易出示已掌握的证据,只能在关键的时刻,才能出示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出现动摇心理,想供述而又犹豫的时候可以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二是在审讯中形成“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的氛围。如果被审讯人员发现侦查人员说的话缺乏证据,就可能强化他们本来就有的拒供心理。

    所谓“势”是气势,即审讯人员在审讯中要有必胜的气势,特别要营造正义压倒邪气的气势,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的心理压力,打破其侥幸心理。审讯人员首先要向犯罪嫌疑人强调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大机制,同时,要强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机制,打破犯罪嫌疑人妄图借助社会关系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妄想,击破其侥幸心理。其次,在精神面貌上,审讯人员应表现出高昂的斗志与必胜的信心,在突破案件前,首先要在信心和气势上压倒犯罪嫌疑人。

    吕德赞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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