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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四措施规范民事再审审查

2013-06-05 14:16: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法制报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会议学习贯彻了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总结了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会议回顾总结了全省法院2009年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肯定成绩,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几年来,全省法院加大听证力度,扎实开展最高法院组织的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大幅增加了再审审查案件的听证数量,并以庭审程序和标准进行听证活动,真正实现了“阳光审查”;强化矛盾化解,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特点的调解方法,承办人、庭长和院长层级递进式调解、判后答疑模式化解矛盾成果明显;注重制度建设,部分中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统一本地区再审审查工作开展。

    在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方面措施。这四个方面的措施即“四注重”:注重学习和运用新民事诉讼法。正确把握新旧条款之间的衔接适用,避免产生矛盾冲突;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正确适用申请再审期限,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当地。注重规范再审审查方式。明确询问、听证、调卷等方式适用情况,尤其是扩大听证范围,对督查案件等八种情形采取听证方式。注重统一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区分违反法定程序事由与实体性事由;注意同类案件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把握实体性事由成立的宽严标准;注重统一提审案件和指令再审案件的再审标准。注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与原审部门、执行部门等共同构建矛盾化解机制;与立案信访部门配合强化“理诉疏访”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促成案结事了。

    会议还交流推广了沈阳、抚顺、葫芦岛、铁岭等4个中级法院统一审查职能、强化审判管理、注重法律效果、发挥调解职能的经验做法。(记者 晟畅)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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