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 琴 李 伟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党和政府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能否坚持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杜绝职务犯罪轻刑化,“从严治吏”,是我党能否取信于民,司法机关能否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的重大问题。
“轻刑化”又称刑罚轻缓化,是主张刑罚向轻缓化、人性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加之国际形势的影响,刑法学界目前亦普遍倡导谦抑原则的适用,主张“非犯罪化”和“轻刑化”。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职务犯罪轻刑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和非议。司法实务中,职务犯罪轻刑化是对职务犯罪的特殊宽容,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宽容态势与“当严不严、罚不当罪”的处理结果,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预防。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呼声很高,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是民心所向。由于现有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的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不相适应,“小贪重罚,大贪轻罚”矛盾日益突出,犯罪惩治力度不够,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另外,不少职务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都已达到甚至已超出立案标准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种种主、客原因未被查办;还有一些案件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到最后审判机关,犯罪事实和数额被一再缩减,成为另一种不容忽视的轻刑化,挫伤了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抑制了良好的打击预防职务犯罪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的形成,影响刑罚正义的实现。
坚决惩治腐败、从严治吏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坚定立场,也是人民群众一致的诉求。目前,从严反腐、从严治吏就要从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开始。
一是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职务犯罪量刑问题。坚持统一的量刑标准,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对不同档次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保障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对符合法定标准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起诉,规范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对达到法定犯罪数额标准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依法立案,加大侦查力度,在贪污受贿案件中,不轻易扣减犯罪数额。明确界定适用缓刑、免刑的条件,如建立缓、免刑社会调查制度,重点围绕“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适用条件收集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从而确定是否适用缓、免刑。三是加大对职务犯罪分子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增设罚金刑。贪污受贿犯罪和渎职犯罪不但侵犯了国家的廉洁性,也是一种特殊主体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型犯罪案件。在量刑时要适用罚金刑,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数额的一倍至五倍,对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把主动退赃、接受罚金、没收财产处罚作为法定从轻的情节,宣判前不主动退赃、接受罚金、没收财产的应从重处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前转移财产,刑满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继续执行。四是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宽严适度。坚持“两高”对职务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和“慎宽”的处罚原则,把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法律条文的内涵,确保法律的准确依法适用;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严格控制从轻、减轻的比例幅度和适用的一致性;把握“情节轻微”、“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等影响定罪量刑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具体标准,减少缓、免刑比例过高的人为因素;对具有拒不认罪退赃、多次作案、侵犯特殊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赃款奢侈挥霍进行非法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体现从严处罚,做到宽严适度。
(作者单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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