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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对法律的敬畏

2013-06-05 10:07:2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旦败诉就认为判决不公,情绪激动,以致辱骂、殴打甚至伤害法官,这本质上是源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官的尊重。

    据报道,近日,某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不利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出货单索回撕毁,该物流公司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还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老赖”庾某夫妻欠债200多万元一案中,执行法官上门搜查房屋,庾某哥哥庾某宁竟然手持铁锤意图“恐吓”,庾某宁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被强制司法拘留15天。

    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说明公众与法律打交道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运用法治的思维,运用法治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妨碍诉讼以及干扰法官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藐视法庭、妨碍审判秩序;有的当事人辱骂、威胁法官,干扰法官正常生活;甚至有的当事人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法官执行公务、伤害法官的人身安全。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总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通常都会对法院的裁决不满,这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旦败诉就认为判决不公,情绪激动,以致辱骂、殴打甚至伤害法官,这本质上是源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官的尊重。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我们发现在短时间内高涨的权利意识,也呈现出某种“初级阶段”的特征。正如《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中指出的,“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这一现象的存在。”有了“权利”的通行证,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理直气壮地挑战法律规则、冲撞司法底线。这样的现象发人深思:该当如何涵养对法律的敬畏,避免亵渎法律,藐视司法的行为。

    涵养对法律的敬畏,当有“罚”。对于妨碍司法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或者为了尽快结案,对于当事人妨碍司法行为,处罚手段多数是训诫,少数是罚款、司法拘留,对于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由于进入司法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是极少采用,这不利于形成惩戒示范。对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之所以禁而难绝,其实也是某种程度上的“破窗效应”:前一个哄闹法院、辱骂法官、威胁法官的人安然无恙,更多的人就会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下理直气壮地妨碍司法。重拳治理的基本思路,正是在微小过失时加以惩治,以防止演变成对法律尊严的公然亵渎!

    然而,如果只有严刑峻法,恐怕也有失偏颇。涵养对法律敬畏,对法律的信仰才是最为关键的。法官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领导干部尊重法律的权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公民不仅要有权利意识,更要有法治的观念和法治思维。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要学会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权利,让普通群众“不怕事也不惹事”。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任何社会行为一旦脱离法治视野,便不可能带来公共福利的实质增进,也难有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如果说,权利意识的启蒙我们已经完成,那么法治观念的启蒙还在路上。如果说全社会要涵养一种法治的思维和法治观念,那么请先从敬畏法律,尊重法官,为法官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做起。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