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搜集、扩散、滥用的问题日趋严重,社会上不仅出现了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甚至形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产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也引发了各种新的犯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入刑。法官认为,所谓“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隐私不是商品,不能交易,但一些不法分子却明知违法而为之,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不菲的收入。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分子的网络圈子里,一来信息通过金钱交易能轻易从上家获取,然后转卖客户营利,渠道畅通;二来通过跟踪密拍获取的信息,满足客户的需要,侥幸地认为各取所需,自由交易。孰不知自己的行为窃取了他人的隐私,伤害了他人的利益。(见习记者 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