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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年内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将依法收回

2013-06-04 14:19: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办法是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首个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政府规章。办法明确禁止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批而不用“囤岛”行为。

    据了解,浙江省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总数为2878个,约占全国海岛总数的40%。其中无居民海岛有2639个,占浙江省海岛总数的91.7%。在浙江省的无居民海岛中,有7个是国家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点,这些领海基点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特别保护。

    办法规定了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要求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应明确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和使用自然岸线等指标以及环境保护措施。

    办法明确,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3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将有力避免某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者闲置经批准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待价而沽的“圈岛”“囤岛”行为,可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闲置。

    办法规定,海岛使用权可进二级市场融资。明确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这是首次以法规文件形式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投融资,明确了其物权地位,将充分保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将大力促进以民营资本为特色的海洋经济的发展。(记者 蔡岩红)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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