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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应重视侵害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现象

2013-06-03 13:10: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之一,但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利用表面合法的形式隐性侵害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的现象不时出现,应引起重视。

利用调解任意处分抚养权

2012年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离婚案件2813件,其中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333件,占离婚案件量的47.4%。而以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中对抚养权问题采当事人完全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实践中出现经调解后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却根本无实际抚养能力的情形,不利于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建议在审查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调解协议时,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环境的稳定度和经济状况确定子女抚养权,必要时应采取灵活方式听取子女的真实意愿,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其健康发展。

虚开证明减轻抚养负担

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为逃避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开具虚假低收入证明等手段,主张自己无经济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的现象,同时因对方单位不配合等客观原因,抚养子女一方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真实收入情况。对此,建议确定抚养费标准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情况,必要时可以参考当事人同级别单位的收入状况予以酌定,对于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收入证明不予采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请求权。

放弃分割财产充当履行抚养义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离婚一方可在财产处理时将自己应得的共同财产部分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给子女,并在离婚协议或裁判文书中作为抚养费用一项单独列明。实践中,出现夫妻一方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并将所放弃的财产视为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抵消,由此主张免除抚养义务的现象。但表示放弃分割夫妻财产仅是放弃一种期待权,与将已分得的共同财产作为一次性抚养费予以给付并不等同。另外,将已分得的共同财产一次性给付子女作为抚养费的,也不排除子女在未来必要时就抚养费提出超过协议或裁判文书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未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此逃避抚养义务。对此,建议在审理过程中加强释明,引导未抚养子女一方自觉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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