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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拒赔“铁规”

2013-06-03 09:41: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免责条款不是拒赔“铁规”

    汽车涉水受损获赔10万

    贺某驾车在暴雨中行驶,车辆途经凹凸路段时不慎涉水熄火,导致发动机等受损,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贺某诉至法院(《法周刊》2013年2月4日曾作报道)。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5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贺某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投保车辆发动机受损原因、汽车涉水是否免赔这两个焦点展开了激辩。

    贺某诉称,其在被告处投保的险种为包含“车损险”在内的机动车商业险,投保车辆因在暴雨中行经积水路面导致发动机受损,依照保险合同被告应赔偿其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有车辆涉水免赔条款,原告车辆发动机受损系涉水后二次打火所致,故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贺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险,投保险种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30日零时至2013年4月29日24时止。

    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2年7月15日,抚州市区遭遇暴雨,贺某驾驶投保车辆在暴雨中行驶至抚州市梦湖西路路口时,因路面凹凸,积水严重,导致车辆熄火。贺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当晚,贺某将受损车辆运至4S店。

    同年7月18日,保险公司以贺某的投保车辆属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内部受损为由,通知贺某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本次事故车辆发动机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评估公司对贺某的投保车辆发动机受损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系“凹凸路面涉水瞬间发动机损坏”。经贺某申请,评估公司对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了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为损失13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的内容,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傅晓晖)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