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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为网络广告纠纷作证

2013-06-03 09:37: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络广告日益受到重视,而效果如何评估,一直存有争议。资料图片

    作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型营销形式,网络广告日益受到重视,广告主最关心的是广告所产生的效果,而效果如何评估,一直存有争议。

    安徽省滁州市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委托上海一家广告公司负责投放网络广告,费用总额达980万元。企业觉得广告投放量不足,网络公关乏力,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要讨回巨额费用;广告公司则拿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数据佐证效果,力讨所欠广告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厘清了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一系列合同纠纷中的新问题。

    起诉返还巨额广告费

    2011年5月4日,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下称张博士公司)与上海新易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新易公司)就“2011年张博士零卡饮料网络广告投放”项目有关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易公司负责张博士公司网络广告投放,费用总额为98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博士公司于5月17日履行了支付合同总金额50%即490万元的付款义务。

    张博士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直至合同期满终止,新易公司实际经张博士公司确认执行发布的网络广告量仅为150万元。由于新易公司未按照排期执行表执行网络广告投放,且其在执行过程中发布了与张博士公司无关的网络话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影响了张博士公司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给张博士公司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书》;新易公司返还张博士公司支付的多余项目款340万元。

    反诉追讨百万欠款

    新易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张博士公司诉称合同已经期满终止,其请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与其诉称矛盾。新易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及张博士公司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2011年9月30日,新易公司已完成的广告业务应收费用为646.83万元。

    2012年3月19日,新易公司提起反诉称:张博士公司与新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后,新易公司按照张博士公司确认的方案为该公司提供网络宣传服务,并按照张博士公司的要求,数次对服务方案进行了调整。

    新易公司称,2011年9月21日,张博士公司的员工史某通知新易公司,原定的网络宣传工作到9月30日停止,后期工作等候通知。但直至协议期满,张博士公司也未通知新易公司继续工作。2011年5月至9月期间,按协议约定的计费标准及新易公司实际工作量,张博士公司应支付费用总额为646.8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90万元,尚欠新易公司156.83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张博士公司立即向新易公司支付这笔欠款。

    一审判付广告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广告投放期、广告投放的具体媒体和广告形式。

    按照协议,广告监测如按CPM模式(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采购的媒体资源,双方均认可独立第三方尼尔森公司(Nielsen)的网络广告监测数据,若对投放的印象数有异议,以尼尔森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如按CPD模式(每天点击成本)采购的媒体资源,以媒体提供的监测数据为准。

    就“网络公关”一项,协议约定,企业官方微博原创480篇,官博转发720篇;就“意见领袖”一项,协议约定,新浪微博120篇,人人网220篇,开心网250篇;刊例价700万元,VIP年度至尊优惠价200万元。项目广告投放780万元,费用总额为980万元。张博士公司在广告正式投放前预交项目款项的50%即49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一个月内缴交项目尾款490万元。

    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张博士公司支付给新易公司490万元,合同履行5个月后,张博士公司通知新易公司暂停广告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两家企业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根据张博士公司的要求,新易公司已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且至诉讼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故张博士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已不存在,其请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张博士公司员工史某签字确认的《张博士媒介计划和媒介购买执行表》和北京华瑞网标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下称华瑞网标公司)出具的加盖有CR-Nielsen(华瑞网标公司)报告专用章的《互联网广告投放报告》证明,到合同终止日,新易公司完成的广告投放费用总额为454.89万元。

    新易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自2011年5月23日至9月30日,新易公司为张博士公司发表官方微博304篇,官博转发391篇,新浪微博意见领袖92篇,开心网意见领袖253篇,人人网意见领袖167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网络公关费用总额为200万元,但没有约定具体每项的价格。

    鉴于新易公司除了官博转发未达到约定篇数的60%外,其他各项均已超过了60%;且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为8个月,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为5个月,完成的履行期限比例为62.5%。可酌定新易公司完成的网络公关费用按总额的60%计算,数额为200万元×60%=120万元。

    因此,新易公司为张博士公司完成的广告费用总额为574.89万元,扣除张博士公司已支付的490万元,张博士公司还应支付新易公司合同价款84.8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博士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博士公司给付新易公司广告费84.89万元。

    网络公关,

    广告费如何支付

    张博士公司和新易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前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后者请求改判张博士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156.83万元。

    庭审时,双方围绕独立第三方华瑞网标公司出具的认证报告是否可以使用问题,展开了辩论。

    经过几个回合较量,双方达成共识,均认可协议约定的“Nielsen”并非特指国外的Nielsen总公司,而是包括该公司授权的可以出具Nielsen认证报告的关联企业。华瑞网标公司作为提供广告监测服务的Nielsen关联企业,其出具的认证报告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应作为定案依据。

    张博士公司提出,网络公关服务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网络影响量才能视为新易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不是根据公关文章发布量的多少来确定合同义务的完成情况。双方协议附件约定了网络公关的工作量,一审法院仅以新易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就认定其完成了该项合同内容的60%,证据采信错误。

    “网络数据具有易作弊、易修改的特性,因此对于网络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应该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结果,才能作为履行情况的依据。”张博士公司的代理人说。

    而新易公司反而叫屈,认为为张博士公司提供的网络公关服务已经超过原计划的60%,一审判决仅按60%认定新易公司完成的比例有失公平。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新易公司在网络公关文章发布之前,均要求张博士公司审查确认;在每一期网络公关文章发布以后,新易公司均将相关文章的网络链接地址、内容截图等通知张博士公司。因此,张博士公司对网络公关服务的进展情况是完全了解的。诉讼中,对于网络文章的内容新易公司不仅进行了公证,并在一审庭审时进行了登录演示。张博士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实在是无视客观事实。

    安徽高院审理认为,根据新易公司完成的网络公关工作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各项网络公关服务的正常收费标准在价格优惠、执行比例两方面进行折算以后,酌定按总额200万元的60%计算新易公司的网络公关费用,并无不当。张博士公司关于新易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不应采信、网络公关应按网络影响量而不应按公关文章发布量确定合同义务完成情况的上诉及答辩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一审法院将史某签字确认的《张博士媒介计划和媒介购买执行表》的投放金额199万元误认为155万元,导致计算的广告费用金额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不久前,安徽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博士公司的诉讼请求;张博士公司给付新易公司广告费116.26万元。(周瑞平 高明仲)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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