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改革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项改革表明,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必须要关注普通民众的司法需求,必须让民众通过文书明白其参与诉讼的过程,明白公正是怎样实现的。
简案简写 繁案精写
法律专家指出,传统的裁判文书之所以备受诟病,根本的原因在于其过于强调了法律的自身逻辑性,而忽视了千变万化的案情和每个案件当事人不同的司法需求,更忽略了法官的独立个性。
“公正、简明、注重说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告诉笔者,一份裁判文书至少应符合这三个要求。“公正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国外有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有十几万字,但更多的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只有一页纸。只要裁判公正,字多字少均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权威。”
“简明则是指对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应快审快裁,裁判文书应简单明了,让老百姓能及时看到、看得明白裁判结果;对争议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要将道理说透,让老百姓知道案件输在何处、赢在何处。”徐松林认为,裁判文书不应拘泥于格式化,要适当讲求个性。
以深圳为例,小额钱债、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占了一审民商案件的85%以上。“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争议焦点多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宝安区法院速裁法庭庭长邱碧媛说道,如果能在裁判文书中用要素或表格将所有事实罗列出来,按照原告、被告、法院认定及裁判标准放在同一表格内,一边查明一边分析,逐个解决焦点,不仅方便阅读,而且更容易让百姓信服。
“小矛盾要快解决、早解决”,深圳中院院长霍敏告诉笔者,矛盾发展的规律是在纠纷萌发初期,利益各方冲突较轻、积怨不深,容易解决。这次深圳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简化文书,“在确保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下,对简易案件的文书进行简化,让大部分当事人当庭或尽快拿到文书更为重要。”
简化改革对法官挑战更大
传统裁判文书几乎很难做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开庭后,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过程就是形成裁决的过程,“这中间有个较长的缓冲期,好处是开庭后有较多时间认真思考庭审时发现的问题,而弊端是当案件积压到一定程度或拖延过久后,法官会愈发生疏。”深圳中院副院长郝丽雅告诉笔者,这个空当也给各种案外因素“活动”提供了时机。
新式裁判文书带来的庭审变化则能有效防止法官拖延,对法官提出了更大挑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这“四个当庭”是对法官采取令状式文书的基本要求。
要实现这“四个当庭”却并不容易,邱碧媛是深圳市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官,她还记得刚开始时的抵触和担心,“这法槌一下,可就没有回旋的余地了。”这对法官审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了以后发现,令状式文书很受百姓欢迎,审判效率非常高。”
简化改革开始后第一个月,只有74件案件适用;到了第二个月,为474件,接着就升到1671件。往后每月适用数增加都超过了800件以上,法官对这种新的裁判方式越来越适应,也越来越喜欢。
“万一裁判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怎么办?”对笔者的问题,邱碧媛解释道,“我们只是把说理部分放在了庭审上进行,而这些都记载在庭审笔录中且进行了全程录音。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这些材料都会随案附送。”
迅速查明事实进行即时裁决,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逼着”法官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以适应裁判文书改革的需求。
多赢的选择
简化的文书既满足了普通民众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解放了法官的审判生产力,也促进了审判方式的改革,随着纠纷快速解决的同时促进社会有机体的快速修复。“这项改革是一种多赢的选择。”徐松林评价道。
“我们进行任何一项改革设计都要回归到司法的本意上来,都要关注改革的受众,关注普通老百姓的想法和司法需求。”霍敏表示,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让老百姓及时拿到承载着公正结果的裁判文书,而且要让老百姓看得懂。
“裁判文书不是法官的一言堂,要体现普通民众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更直观、明了、明确地记载法官对纠纷的梳理与判断。”霍敏表示,对裁判文书的结果控制能倒推实现对庭审方式甚至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全程参与性。
从这次改革的实际效果看,裁判文书事实上提供了一定的诉讼指引和服务。由于裁判文书根据要素来写作,老百姓按要素来填写诉求,这样按照法官提供的指引来“按图索骥”,方便主张权利,能很好地杜绝“该请求的遗漏了,不该请求的却乱请求”的现象。
“事实上,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对双方争议部分的分析十分直接、集中,很符合老百姓的阅读习惯。”律师杨文彪告诉笔者,这是有益的尝试。他希望下一步能允许更多具有法官个人风格的个性化文书出现。(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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