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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简易民商案件裁判文书“瘦身”

2013-06-03 09:31: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新式裁判文书。王跃峰  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审简易民商事案件率先进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颁发令状式、要素式或者表格式的判决文书。此举将有望终结传统裁判文书的拖沓冗长、千案一面等问题。

    文书格式“一刀切”,

    法官写得累百姓看不明

    农民工李生跟老东家闹翻后,第一次上法庭,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多,主要是加班工资。可拿到判决书却把李生吓了一跳,有将近20页厚,他有点看不明白。

    别的工友让他直接看最后一页的结果。结果有点让李生不太高兴,因为法官没有全部支持他主张的加班时间和工资标准。往前翻了翻判决书,没能找到依据,李生以“看不懂文书”为由决定上诉。

    “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比较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组成。即便是对于简单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从诉称、辩称到各方的举证、质证、认证都需要‘一会儿原告、一会儿被告’的轮番论述,文书常常对一项事实翻来覆去地说,而真正需要说理的部分却往往简单,导致头重脚轻、拖沓冗长。”深圳中院副院长郝丽雅告诉笔者,现行的文书格式源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官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实施了20多年的该格式越来越显露出缺陷和不足。

    “文书不能只是关注自身的逻辑性,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郝丽雅分析,“不区分案情的‘八股式’文书格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笔者了解到,目前深圳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早已突破1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数约在350件上下。以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为例,法官收案最少的是300多件,而最多的达600多件。“法官只能拼时间、拼体力、拼健康”,郝丽雅告诉笔者,最近几年已连续发生怀孕女法官因工作劳累而流产的事件。

    从2005年始,深圳就开始调研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之道。“案件审得快,而文书出得慢、看不懂”,郝丽雅带领的调研小组发现,这也是当事人投诉的集中点。而法官叫苦连天的也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固定格式化,即便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文书一般都不会少于6页A4纸。

    “不是所有的文书都是说得越多越好。”律师杨文彪告诉笔者,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更在乎能否尽快拿到裁判结果。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文书的繁简程度应该与案件的难易程度相对应,当前裁判文书“简案不简”现象尤为突出。徐松林强调,要通过文书让老百姓明白自己所亲历的诉讼过程以及法官对矛盾的焦点论证,从而信服裁判结果。

    简化文书,

    让公正来得更快些

    “要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每一份裁判文书符合老百姓的司法需求。”深圳中院院长霍敏认为,要在确保结果公正的前提下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霍敏分析,深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案件占85%以上,如果能对这些文书进行简化,无疑能大大地提高效率,让公正尽快实现,也能让法官抽更多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上。

    年350件的办案数让法官苦不堪言,但在中国大陆以外,一个法官年办案数在5000件以上的司空见惯。以中国香港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为例,总共仅8名法官,负责审理标的额为5万元以下的合约或侵权纠纷,其年处理案件数竟达5万多件。原因就是,法官一般是当庭作口头裁决,不出具裁判文书。当事人若申请出具,法官也只是将口头裁决的录音进行整理,出具裁决证明,不论述理由。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很多案件甚至能做到一分钟裁决。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正是基于此,深圳中院在广泛调研后出台了《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去年5月在深圳罗湖、宝安、福田3个基层法院试点,同年7月全市铺开实施。该院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了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的三类简易文书格式,开创了全国先河。

    据参与草拟规定的法官黄振东介绍,三类文书的适用对象是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一审简易民商案件,而复杂、疑难案件仍沿用传统裁判文书格式。

    其中,令状式文书适用于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的小额速裁及事实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按揭欠款、欠缴物业管理费、房屋租金、工伤保险待遇等7类纠纷。该类文书去除了传统格式中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这“四段论”,仅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实际是裁判结果“证明书”,它能配合小额速裁,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拿到裁决。

    要素式文书则是针对纠纷的构成要素展开。黄振东以劳动争议案件举例,这类案件一般涵盖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30多个要素。诉讼双方需首先各自填写相应的要素,法院开庭时将双方填写的要素进行对比,庭审紧扣有争议的要素部分进行。

    在裁判文书上,对无争议要素法院直接认定,一笔带过;对有争议部分,才写明诉辩意见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于争议的部分,不区分事实和说理,采取‘夹叙夹议’比较符合阅读习惯的写作方式”,黄振东说,这变革了传统文书严格“先叙述,后议论”的方式。

    “要素式文书简单、明了,重点突出,既能确保当事人不遗漏诉讼请求,又能帮助双方迅速确定争议焦点。当事人一拿到文书就能简单迅速查询到法院对争议部分的认定,使其对裁判结果更加信服。”郝丽雅告诉笔者,要素式文书适用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而表格式与要素式基本一致,只是将要素用表格方式列明。

    文书改革倒逼

    庭审“门诊化”变革

    4月18日14时19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双方的证据只有一份对账单。

    速裁法庭庭长邱碧媛将庭审焦点确定在货款的真实性上。对对账单上的13万元欠款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希望宽限还款期限。法官查实了双方交易习惯后当庭确认对账单的真实性。

    14时39分,邱碧媛宣布案件进入宣判阶段,当庭裁定被告分13期给付货款,每期1万元。14时45分,法庭当场打印出了一份令状式判决书,判决书上只有双方当事人信息以及裁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26分钟,一份滚烫的判决书。”邱碧媛所在的速裁法庭每年可以审结2000多件类似案件。她说,在以前,当事人从立案到拿到传统格式的裁判文书一般至少要10天,现在只要双方到场30分钟内就可以完成开庭、判决及送达。

    “裁判文书的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庭审方式的革命。”霍敏告诉笔者,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据悉,令状式、要素式文书与“门诊式”庭审相配套。当事人来法院立案就好比在医院挂号,庭前大量的包括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送达、申请回避等均由法官助理完成。而法官就好比医生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直接开“处方”作裁决,一个半天就能解决五六个案件。新的庭审方式破除了传统庭审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阶段,而是基于案件的事实,边审理、边裁决、边调解。

    “新的裁判方式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老百姓的个性司法需求。”霍敏形象地将社会比喻成有机体:简单纠纷就好比人得了感冒、发烧等小病,在门诊抓点药,效果就能立竿见影,要求要快,防止小病拖成大病;而疑难、复杂案件就像是需要手术的“大病”,需要法官静下心来详细“诊断”。

    对此,徐松林评价认为,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用不同类型的庭审方式及裁判文书,适应了现代社会对司法多样性、个性化的需求,但要注意这种改革必须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要注意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的制作,如果当事人上诉,要让二审法院能查明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依据。

    据悉,一年来,深圳法院一审民商案件适用简化裁判文书率达到5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5天,当庭裁决率近40%,上诉率仅为5%。(林劲标)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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