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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涉案食品鉴定意见,四川省检察机关2012年办理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曾一度面临“诉不出、判不了”的尴尬局面。
■缺少食品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性和处理困难的主要原因。
■经过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近7个月的努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鉴定难的局面出现根本好转。
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重拳出击,有力遏制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这些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后,因缺乏由适格的食品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的涉案食品鉴定意见,往往面临一定诉讼风险。
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涉案食品鉴定难问题,将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四川省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
■司法困境
鉴定难影响法律打击效果
2012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销售病死猪头肉案时,曾委托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四家机构对涉案猪头肉进行检验,但检验结果均无“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结论,导致该检验结果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后办案单位请求四川省卫生厅就本案单独指定一个具有资格和能力的鉴定机构对病死猪肉进行鉴定,但被卫生厅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
涪城区检察院认为,“相关检验表明涉案猪肉中有3.1吨系病死猪头肉,8.9吨猪肉感官明显异常,疑似腐败变质,相关证据可以继续收集”,遂对嫌疑人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
之后,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食品安全专家赶赴绵阳,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观看视频资料后,就涉案猪头肉出具“人体食用该病死猪肉可能引起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专家意见。涪城区检察院据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8月,四川省共查办了7件违法生产、销售病害猪肉案件。截至2012年9月底,这7件案件中共有190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但提起公诉仅3人。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缺乏适格的食品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的涉案食品鉴定意见,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曾一度陷入“诉不出、判不了”的尴尬局面。
■寻找“病根”
涉案食品鉴定难究竟难在何处
涉案食品鉴定难,一直是困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瓶颈问题。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缺少食品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是导致案件定性和处理困难的最主要原因。
根据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机构鉴定涉案食品。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基于《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但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卫生法》已被废止。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负责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也不再承担确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职能。
另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只对送检产品的理化指标进行分析,并不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出具鉴定意见,因此无法直接用作刑事定案依据。
此外,哪些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以及“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是否等同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比如,同样在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致人中毒,有的地方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有的地方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扭转困局
如何破解食品鉴定难
为破解涉案食品鉴定难题,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另谋出路”。
2012年10月17日,该省检察院牵头召开“四川省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就解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鉴定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10月22日,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55名食品标准、检验检测等领域的专家获聘为第一届专家。
2012年10月30日,四川省司法厅根据会议纪要,简化登记程序,加快办事进程,审核登记了四川省首家农产品、食品鉴定机构——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为及时解决食品鉴定难问题提供了条件。
2012年11月14日,四川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食安办等13个省级单位联合会签了《四川省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食品鉴定相关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题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印发全省执行。《会议纪要》明确,省食安办协调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等职能部门,从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中确定负责四川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食品鉴定的机构9个;食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支持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登记,鼓励具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省司法厅应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登记程序,加快办事进程,尽快登记注册一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涉案食品鉴定意见应当明确送检食品是否“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以便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准确判定和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有关司法解释未修订、相关单位公布鉴定机构名单之前,各办案机关可以通过本级食安办协调组织省食安委确定的省级食品安全专家,通过对涉案食品检验意见中理化指标的分析,出具明确具体的鉴定意见,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本级食安办协调申请省级食品安全专家出庭,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专业解读,作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判断,以保障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涉嫌犯罪案件的顺利办理。
2013年3月19日,由四川省食安办牵头,与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16个省级单位会签了《关于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食品鉴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9家单位为四川首批申请司法鉴定资质等级的机构,在依法登记后承担全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食品司法鉴定工作。
经过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近7个月的努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鉴定难的局面出现根本好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诉不出、判不了”的被动局面得到扭转。
目前,四川省检察机关正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补强证据,力求尽早给人民群众满意交代。
破解食品鉴定难的检察实践
为破解鉴定难瓶颈,湖南省检察院联合九部门确定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0家机构为省级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机构。
浙江省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涉案食品不需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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