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会议学习贯彻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总结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
会议回顾总结了全省法院2009年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肯定成绩,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几年来,全省法院加大听证力度,扎实开展最高法院组织的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大幅增加了再审审查案件的听证数量,并以庭审程序和标准进行听证活动,真正实现了“阳光审查”;强化矛盾化解,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特点的调解方法,承办人、庭长和院长层级递进式调解、判后答疑模式化解矛盾成果明显;注重制度建设,部分中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统一本地区再审审查工作开展。
会议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四个方面措施。一是注重学习和运用新民事诉讼法。正确把握新旧条款之间的衔接适用,避免产生矛盾冲突;进一步明确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正确适用申请再审期限,特别是充分发挥原审法院化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的职能作用,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当地。二是注重规范再审审查方式。明确询问、听证、调卷等方式适用情况,尤其是扩大听证范围,对督查案件等八种情形采取听证方式。三是注重统一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区分违反法定程序事由与实体性事由;注意同类案件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把握实体性事由成立的宽严标准;注重统一提审案件和指令再审案件的再审标准。四是注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与原审部门、执行部门等共同构建矛盾化解机制;与立案信访部门配合强化“理诉疏访”机制;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促成案结事了。
会议还交流推广了沈阳、抚顺、葫芦岛、铁岭等4个中级法院统一审查职能、强化审判管理、注重法律效果、发挥调解职能的经验做法。(张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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