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遭遇执行难
检察官建议凝聚共识出台司法解释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未成年人,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特定人群。除非是该法规定的两种极个别情况,他们的犯罪记录均被封存、不能查询,以使他们的人生重新开始。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一些地方的政法机关在几年前就已开始探索。修改后刑诉法实施5个月来,记者了解到,数名曾失足的未成年人因出国、就业等,想要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目前仍得不到满足。京沪地区检察机关收到的此类情况反映较多。
为了开“证明”孩子碰了壁检察官帮他们圆出国留学梦
记者联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发现,他们都接到了“相对不起诉”的孩子的求助,称因为出国、就业等需要,大使馆、拟接收录用的工作单位需查询他们是否有刑事犯罪前科,而他们却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些孩子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认为他们是有“前科”的,因此不同意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检察官认为,“相对不起诉”产生的是无罪的法律后果,这些孩子应当得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在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这些孩子最终如愿以偿。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马迪告诉记者,应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谁有权查询被封存的犯罪档案、这一档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封等,因为执法理念问题,对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的理解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如何理解“国家规定”看法不一参照刑法第96条严格限定概念内涵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前科污点是封存还是可查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后短短时间,就因为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这一内容理解不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
事实上,与有关单位能不能查询所关联的最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国家规定”。
对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修改后刑诉法并未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宇称,刑法第96条对此有个说法,“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她认为,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中“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可以参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对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特定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上述法律都属于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中的“国家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法律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得到允许。而对于一般性的就业、出国等事项,则因不存在相关的“国家规定”,遇有关单位进行查询时,应当不予出示犯罪记录。
但是对这个问题是有不同意见的。记者了解到,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修改后刑诉法出台后,国家没有明确授权哪些特定单位具有查询权,所谓的“国家规定”目前还没有出台,因此从目前来看,没有任何单位有权进行查询。
如何准确适用轻罪记录封存 要把共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固定下来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已经于2013年初牵头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意见在全区范围内通用。该意见一方面严格限制了查询条件,如规定对地方单位要求出具犯罪记录的,需出具处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说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查询要求,经公安机关审批后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予以出具。另一方面明确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本人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经原办案部门允许,由属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处长杨新娥认为,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怎样理解,需要司法机关和全社会形成共识,并尽快把共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固定下来,以落实法律规定,减少协商成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真正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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