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庭审结束后,法院少年庭聘请的心理专家对该案未成年当事人小波(化名,10岁)进行了专业咨询和辅导。这是北京二中院将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引入少年民事审判的首次尝试。
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波自2008年起就读于某小学。2011年5月,小波出现情 绪障碍症状,被医院诊断为:“儿童情绪障碍(学校恐怖突出)”,因此陆续请假修养。后,小波先后前往儿童医院、北大第六医院等就诊。2011年10月开始,小波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小波及其家长认为小波之所以出现上述心理症状,原因系小波在校期间其班主任老师“不公正及非法待遇”,家长多次找到学校、某区及市教委等反映情况。因无法接受学校及教委出具的意见,小波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老师赔偿17万余元,并要求老师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小学教师存在违反师德的言行,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小波目前所患情绪障碍与学校及教师的教学活动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波及其家长不服,向北京二中法院提出上诉。
在北京二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波目前情绪并未好转,各种症状有加重的趋势。为了帮助小波克服心理障碍,尽早返校学习,法官通过邀请心理专家在庭审后对小波进行专业辅导。经过专家的疏导,小波情绪有所平复,家长也被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所打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施忆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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