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
司法与媒体关系是个老话题了,搜肠刮肚也没找出什么新的道理要讲。但读了欧洲各国在该领域的一些新发展,特别是学习了我国法院在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的新部署,就有了一些新的感触。
改革措施的潜力何时发挥
对于媒体来说,优先旁听庭审、获得采访报道便利、申请裁判文书复印件、申请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观看庭审录音录像、申请获取规范性文件、与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和座谈研讨、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都是媒体能够准确客观报道法院活动、影响法院工作的基本保障,而且这些权利在2010年10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
这是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项目”的重要成果,是法律人与媒体人共同的艰苦努力的结晶。但近三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仍然围绕这些权利纠葛着,那些在规范层面上已经解决的问题仍在讨论着,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仍在发生着,更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公信的提高也不太明显。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从法院工作部署方面来说,着力构建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水平和成效,成为法院在构建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重要工作安排。
长期以来,国内外讨论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核心集中在“审判独立”与“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平衡方面。目前这仍然是核心问题之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立体和互动,所涉及到的问题扩大到公众的知情权、司法行为的规范、司法功能的放大和司法的公信度等。因此,当前再谈起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尽管仍然会有剑拔弩张的紧张,但更多的还是良性互动的和谐。如果已经制定的司法改革措施能够全面激活,上述问题则都会有相应改观。
前提性的“五问”
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法院的形象代言,自然应当加大投入做实做好。同时,我们也要回答几个前提性的问题,以使我们保持清醒的认识:
一是当前司法公信的状况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或者说,如何正确理解新闻宣传工作与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提高司法公信方面的不同作用?
二是要追求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最佳效果,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宣传的数量不多问题还是宣传的质量不高问题?是否需要在宣传形式、质量、角度方面重点改进?
三是面对我国法院司法水平的客观现状,新闻宣传工作是否需要调整宣传政策以增强说服力,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在当前公众相信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但怀疑其客观全面性,而且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法院宣传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何处?平台如何选择?
五是在尽可能消除对法院工作负面报道的消极影响的同时,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把这些负面报道潜在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把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彻底解决?
带着这些问题来考虑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和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我们应当会有一些新的思维。
需要提醒的是,以往我们坚决反对“媒体审判”、防止影响独立审判,这是正确的,但目前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出现为追求媒体效果而削弱独立审判的情况。加大宣传力度的导向也要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既不应当为舆论所左右,也不应当左右媒体,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与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相左。
自身优势在何处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导向。”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做好法院宣传工作,首先要落实的是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司法公开做好了,法院的宣传工作便成功了十之八九。而对于公开来说,趋利避害心理会让我们更多地公开好的方面,而对不好的方面则不公开、少公开甚至遮掩和压制。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证明,这种方法只能适得其反。
在发挥司法公开制度的最大宣传优势的同时,“事事是载体”的观念也为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提供了正确指导。如果能真正实现以下四句话的要求,那么剩下的工作恐怕更多的只是技术问题了。
第一,法庭是最好的宣传场所。无论法院举办多少活动,提出多少口号,也比不上法庭里一次活生生的审判活动作用大。
第二,判决是最好的宣传材料。周强院长曾强调,要让每一个判决书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判决书是权利义务的裁断,是法律思想的载体,更是法治教育的素材。
第三,法官是最好的宣传讲师。法官的法律观点虽然在裁判文书中已有充分体现,但现代社会中的法官还可以通过另外两种形式充当法治宣讲人:一是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向社会展现司法的公正形象,二是在不违反职业道德和审判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向社会宣传法治。
第四,公信是最好的检验标准。一切宣传工作要看效果,而效果的评判者应当是社会公众而非法院自身。而且,所有宣传效果最终会转化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与信心度。如果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则是成功的新闻宣传。
“釜底抽薪”练内功才是关键
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媒体的宣传本身并不会溯及既往式地改变已经结束的审判、执行和管理活动的任何内容。虽然新闻宣传会在某些情况下产生较大的动态增值效应,甚至有时因为一个案件的披露和报道而导致一个制度的废除,但它自身并没有静态的增值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公正司法不过关、司法廉洁出问题,新闻宣传并不能“化腐朽为神奇”。
因此,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做好,达到法律标准,追求最佳效果,是新闻宣传动态增值的坚实基础,是做好宣传工作的基本前提。也可以说,独立公正司法的效果是原发性的,而新闻宣传的效果是附加性的。如果原发基础不存在,附加效果则无从体现。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为此理。应当承认,当法院工作出现问题进而反映在公众舆论中时,“扬汤止沸”固然有其作用,但“釜底抽薪”式的苦练内功、提高工作质量和实现公正司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俗话已经不常说了,而且在今天的新媒体环境下这种说法已经被其他的道理所吸收了。这并不涉及什么道德判断,只是时代发生了变化。可以说,在当今社会,不论巷子深浅,无论酒香酒臭,任何味道都不会被人们错过。新媒体的直接性、时效性、传播性和互动性使公众的媒体选择几乎不受左右。只要符合新闻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政策标准,无论是人民法院的成绩还是不足,是模范还是败类,是公正还是不公,都会通过媒体广为天下知。传统的应对方式也不得不随之改变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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