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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的行使要保持谦抑

2013-05-31 11:14: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检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

    有人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的“有权”监督还不充分,改为“依法”监督才够完备,以表明检察机关履行监督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有权”实行监督已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给予了充分的权力保障,而且法律监督也必然是依据法律实行的监督。

    另外,值得警惕的是,此次刑诉法、民诉法修改后,有的检察人员出现了“扩张”检察职能的思想倾向。我认为,检察职权的行使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要想“大包大揽”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