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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程序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

2013-05-31 10:49: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玉萍

  认真对待程序问题,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不仅是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条必由之路。

  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面临着许多程序方面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法庭程序的运行以及错案的纠正等问题一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理性看待并依法处理刑事审判中的程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也影响着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因而必须审慎对待,妥善解决。

  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被视为刑事司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的是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避免无辜者被定罪处罚;程序法定原则则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为“审判程序应当合法、正当”,目的是确保“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在我国,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相继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接受,但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刑事司法观念的影响,“程序法定原则”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理念仍未能深入人心,司法实践中违背上述原则和理念的情形仍时有发生。实际上,当前我国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无论是长期以来饱受非议的非法证据排除还是当前正在被热议的法庭程序、错案纠正等问题,归根到底都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果再进一步探究的话,还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其实都并非新问题,只是最近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

  刑事诉讼因其控辩双方主体的特殊性而常常被视为是发生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场冲突。在这场冲突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被告人则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为了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滥用或者误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都同时被赋予了“限权(力)”和“维权(利)”的功能。其中,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不仅事关被告人的尊严、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且事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因而备受重视,并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文明与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210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方面所做的修改,其幅度之大、内容之多前所未有,这一方面凸显了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程序问题的重视。反映在司法过程中,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神,既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规则执法办案,以避免程序违法,又要坚持客观中立,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参与权,特别是要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依法行使辩护权,以避免程序失当,从而保障审理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让诉讼双方在每一起案件中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审慎对待程序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办案,除了有助于保障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要价值。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通过公开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有助于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又如,刑事诉讼的滞后性、时效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都能够依法受到追究,所谓的“逢案必破(或命案必破)”、“有罪必罚”只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如果过分追求这一愿望的话,则往往会导致公权力不计代价、不择手段地追诉犯罪,而这又常常是新的冤案、错案发生的根源。为避免出现此种情形,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坚守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切实做到疑罪从无、罚必有罪,从而有效防范冤案、错案的发生。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如今已经迈进“权利时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苏醒并逐渐高涨,与之相应的,公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也逐渐在各个领域体现出来,并呈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同时,随着网络媒体时代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发生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问题都可能引起人们的围观,甚至演变成为公共事件,这种情形在刑事诉讼中也非常容易出现。这是因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各个阶段都会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在审判阶段,作为被追诉的公民个体将直接面对两类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虽然法律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对抗,但是相对于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检察人员而言,行使辩护权的被告人一方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本应在公权力(控方)和私权利(辩方)之间保持中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庭审程序中稍有不慎,如未能平等对待控辩双方或者未能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参与庭审程序,都有可能引发审判程序是否正当的质疑。近来发生在法庭上的辩审关系紧张的个案也从一个层面印证了这一点。因此,认真对待程序问题,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不仅是公正审判的应有之义,也是当前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条必由之路。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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