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
织密法网不让未成年人成为被害人
编者按 面对性侵害、家暴、拐卖等令人发指的案件,如何给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如何落实“轻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新规定?对“问题少年”、“留守儿童”,该如何进行综合性的帮扶关爱?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报推出系列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海南,6名小学女生被带去“开房”;贵州,一女童长期遭受鱼线缝嘴;山东,婴儿被装进手提包内进行买卖……
近日,媒体曝光的多起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事件,为即将到来的“六一”国际儿童节蒙上了一层阴影。痛定思痛,我们该如何为未成年人织一张紧密的法网,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权益保护?
性侵害取证难易成隐蔽案件应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将犯罪消灭在萌芽中
海南校长开房案、河南老师猥亵案……今年5月8日至27日,媒体连续曝光了8起性侵幼女案,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
2009年至2011年,瑞银慈善基金对我国青少年作了一项关于性侵犯的调查,结果显示8%的受访对象遭受过性侵犯。
据了解,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涉嫌强奸妇女儿童案件21437件25326人,涉嫌猥亵儿童犯罪1619件1641人。
“熟人作案是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之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连续三年递增,该院未检科检察官葛梦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被害人的亲戚、邻居,甚至是监护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由于顾虑名誉、加害人胁迫利诱等原因,不愿配合警方调查取证。而被害人因年幼无知,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和及时报案,致使主要证据消失,此类案件容易成为“隐蔽案件”。
在受害未成年女性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个别案件中,加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存在一定矛盾,司法实践中定性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保护被害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建议,从健全法律层面来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修改或取消相关刑法罪名。
葛梦鹿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坚持从快、从重打击,该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均对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定性。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葛梦鹿认为,除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性教育及净化文化市场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监督意识以及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但对被害人保护方面则相对薄弱。葛梦鹿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体系以及心理、生活救助机制。
家暴隐蔽性较强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法律完善与福利制度构建要双提速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一直关注家庭暴力案件。
开水烫头、鱼线缝嘴、针扎手指……贵州省金沙县11岁的女童杨科贤饱受虐待已达5年之久,施暴者是其亲生父亲。
“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一直是我国难以防治的社会问题,并且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因其隐蔽性较强,此类案件远未得到社会足够的关注。”张雪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尤其是缺少儿童视角。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由于缺少细化的规定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办理的两件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就遇到了这种困境,由于没有单位和亲属愿意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本人又没有资格独立提出申请,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张雪梅建议,完善目前已有的罪名,如虐待罪,将自诉改为公诉案件,修改虐待罪的立案标准,使之更加细化而具有可操作性。增设针对儿童暴力罪或虐待儿童罪,将发生在学校、医疗机构等其他领域针对儿童的暴力纳入进来。
“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外,还应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同时建立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机制,社区早期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机制和可操作性强的司法保护机制,缺一不可。”张雪梅呼吁。
拐卖儿童屡禁不止源于“需求”旺盛依法严惩“买方市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另一种恶性犯罪,一直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嫌拐卖儿童犯罪973件1931人,批捕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15件26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随着执法司法机关对拐卖儿童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买方市场”需求旺盛、贩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
“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之源,此类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刘白驹分析说,法律上“对被买妇女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减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力,但是必然不利于打击收买妇女、儿童犯罪。
刘白驹建议,修订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订后的第6款应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买妇女本人、被买儿童的父母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打拐”中,民间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助一大批失散的孩子重归亲人的怀抱。刘白驹建议,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推动全社会形成“打拐”合力,为孩子们铺宽回家的路。(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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