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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隐性骗婚现象多发 合力打击不容缓

2013-05-30 14:31: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隐性骗婚现象多发 合力打击刻不容缓

  ——山东省梁山县法院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隐性骗婚现象的调研报告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恶意骗取婚约财产、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获取彩礼的目的,群众称这种现象为“骗婚”。该类案件以婚约财产纠纷的案由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后,实务中亦较难界定与发现这种现象,该现象呈现“隐性骗婚”特质。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从民事审判的实践出发,对婚约财产案件中的“隐性骗婚”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受案情况统计

  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梁山法院受理的婚约财产案件数分别为57件、60件、56件、39件、66件,涉嫌“隐性骗婚”案件占当年婚约财产案件总数的比重分别为12.3%、6.7%、12.5%、15.4%、16.7%。2011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总数同比有所下降,但“隐性骗婚”案件所占比重却同比上升,五年来,“隐性骗婚”案件所占比重整体呈上升态势。

  二、“隐性骗婚”案件基本特点

  1.涉案以女青年为主,标的额较大。因彩礼客观属性上多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致婚约纠纷中被告女性居多。梁山县域彩礼一般为3万元至5万元,多者达6万元至10万元,辖区部分乡镇的农村也已达到这个数额。例如,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20日,梁山法院四个基层法庭受理婚约财产案件10件,其中标的额在4.5万元以上的案件6件,占所有婚约财产案件的60%。

  2.农村多发,被告职业背景复杂。在梁山法院近五年的收案中,婚约案件当事人涉及农村居民的有32件,占91.4%,涉及城镇居民的有3件,仅占8.6%。被告中有的是已婚,有的是未婚,其所从事职业有餐饮服务员、打字员、个体工商户、KTV小姐等。

  3.手段多样,“职业化”倾向明显。被告利用原告及其家属的同情心,以家乡风俗多、家庭有困难、建房等为由索要彩礼或借款行骗。手法上,则是盗用或伪造他人的身份信息与原告方接触,法院立案后,查明被告的真实身份难度较大。更有甚者以骗婚为业,多人协同行骗,形成团伙骗婚。

  4.“假戏真做”型呈趋势发展,骗婚事实认定难度高。被告以真实身份信息为掩护,按约举行结婚仪式、领取结婚证甚至同房,一旦彩礼到手则立即消失,原告诉至法院时被告已无法找到。该类案件较为隐蔽,实务中多发的趋势明显。庭审中,对该类案件,因被告的骗婚故意及手段受证据规则等限制,一般较难查明。

  5.判后执行难度大,诱发不稳定因素。因被告多是有预谋的故意“骗婚”,彩礼到手后则转移财产,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等致使判后较难执行。“骗婚”给原告精神上、心理上、经济上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部分家庭因此返贫,加之矛盾尖锐,易诱发不稳定因素。

  三、“隐性骗婚”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1.农村固有传统滋生“骗婚”市场。农村青年婚恋多以“媒妁之言”为主,促成婚姻的基础多以“彩礼”给付的多少为衡量标准,被告充分利用农村普遍存在的这种“陋习”,借机获得大额财产收益,骗婚“市场”因此形成。

  2.农村习俗繁杂,“盲从”现象严重。农村关于定亲给予彩礼的范围包括见面礼、改口礼、换书礼、压书礼等,种类较为繁杂,被告因此可多次、大额索要彩礼。在攀比心理的作用下,农村索要彩礼“盲从”他人现象严重,导致被告较容易从中获得巨额彩礼。

  3.“网聊”与“闪婚”多发。互联网、微信等虽使交友空间逐渐扩大,但也使人们易沉溺在这种虚拟的空间内,丧失理智与感情的控制,给“骗婚”之人留有可乘之机。农村青年男女多异地外出打工,接触时间短,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登记结婚,导致“闪婚”现象多发,原告家人在被动支付大额彩礼后,被告又悔婚的现象增多。

  4.刑、民交叉惩戒难,导致骗婚现象多发。“隐性骗婚”案件在民事上仅为财产利益的执行约束,而刑事立案的条件较难达到。实践中,原告因碍于习俗、面子等因素,对该类案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因证据不足报案后未能立案的情况较为常见。2008年至2012年期间,梁山法院共受理因骗婚引起的刑事案件2件,仅占受理诈骗罪案的8.3%。

  四、处理“隐性骗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审判中注重习俗的考量,避免机械办案。在彩礼范围与返还比例的界定上,应适当参考当地风俗习惯。对符合习俗返还条件的彩礼项目,应积极予以认定,对不符合习俗返还条件的彩礼项目,可酌情不予返还,使案件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度最大化。对存有“隐性骗婚”情形的案件,应适当增加返还彩礼的比例,以增加民事救济的力度。

  2.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联处机制,增强识别“隐性”的能力。对“隐性骗婚”案件当事人年龄、住址、婚姻状况、身份证真实情况等,庭前及时与公安、民政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案情,汇总庭审调查的重点,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骗婚”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建立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常态联处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识别能力。

  3.对原告给付的彩礼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假戏真做”型案件,因“骗婚”事实在法理上较难认定,法院应对给付的彩礼款、车辆、贵重首饰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行骗者转移财产,使原告的损失降到最低。保全措施亦可造成被告一定心理压力,促进该类案件和解或调解。

  4.分区域实施巡回审判,以提高潜在受骗者的防范意识。对“隐性骗婚”现象高发的地区,与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企业团体等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旁听群众的动员与宣传工作,积极实施巡回审判,使旁听群众受到警示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5.利用媒体适时曝光,引导舆论缩小“骗婚”市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对“隐性骗婚”案件进行报道,引导舆论施压行骗者、警醒受骗者,形成全社会的合力,遏制骗婚现象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张兆山 孟 冰 齐崇刚 王玉申 张令媛)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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