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永
现代政治学认为,国家政权机关对社会负有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同样负有通过生产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宪法责任。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同的是,人民法院输出的是“正义”这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之所以需要在“正义”两个字上打上引号,因为人民法院并不直接生产“正义”,其所生产的是作为“正义”产品的载体——司法裁判文书。由此可见,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核心,是判断和评价人民法院是否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正义”产品的重要观测点。
产品意识的确立,为我们认识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视角,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人民法院视为为社会输出“正义”产品的生产组织。在这种认识框架下,产品的生产是“法院何以为法院”的存在理由。人民法院内部与外部的一切与“正义”产品的生产有关的司法资源,都可以在产品导向的思路下重新配置、重新设计、重新组合,甚至重新建构出一种新的生产模式。
和任何与生产有关的领域一样,但凡涉及资源配置的活动都缺少不了管理学的运用。简言之,“管理通过协调和监督他人的活动,有效率和有效果地完成工作。”
上述司法资源的重组和“正义”产品生产模式的重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规范的为了实现人民法院的组织目标,通过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工作,对人民法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以实现预定目标的管理过程。
近年来,法学界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创建一门名为“司法管理学”的学科,正如其始作俑者之一的知名学者崔永东教授所言,所谓司法管理,“是指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与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司法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法管理的基本逻辑及其运行规律的学问”。
反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史以及司法制度的变迁史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判断: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类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我国逐渐进入“诉讼爆炸”时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疲于奔命,难于应付,诉讼案件超审限的问题较为突出,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胜其力。由于地位不高,待遇较低,保障不力,不仅现有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大幅度提高,而且司法队伍人员流失情况日益严重,西部地区合格的司法人员严重匮乏。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司法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不到位和不严格有着极大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司法管理学应运而出,可谓恰逢其时。
司法管理学倡导将现代管理学理念纳入到人民法院的日常活动之中,通过研究司法管理,改进司法管理,创新司法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事实上,早在近十年前最高法院就已经颇有远见地提出了司法管理的前瞻性命题,2004年3月10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题,强调要“落实以审判流程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重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健全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近一年来,法、检系统陆续成立了专门的司法管理机构,如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层层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各级检察机关也陆续设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甚至作为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陆续设立了案管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大胆探索司法领域的管理创新,取得了不少值得关注的经验和做法,其中包括不少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性措施。以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浙江奉化法院为例,可以看出该院先后推出的各项审判管理措施具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突出了系统化特征,该院的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等审判活动的各个子领域和子环节。二是,突出了数字化特征,出台了以“办案收结案数、结案率、审限天数、上诉率等18项关键质效数据”为核心指标体系的法官绩效的月度考核制度。正如一位评估学大师所揭示的那样,“凡是存在的事务都是以数量的方式存在的,凡是以数量的方式存在的事务都是可以评估的”,数字化的管理模式克服了审判管理中的随意性,提升了管理活动的科学和公平程度,其基本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三是,突出了集约化特征,法院的管理者不是简单地以高高在上的评估者的态度对法官的工作业绩予以指责,而是切身实地地为法官办案提供资源,比如针对“被告难找,送达困难”的实际问题,成立“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专门送达小组”,“规定对于除法庭外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院法警大队承担送达任务”,集全院一切资源为“正义”产品的生产服务,为“正义”产品的一线生产者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审判是门学问,审判管理更是一门学问。因为没有审判管理这门学问提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持,审判这门学问恐怕也将停滞于“学问”的层次,而难以真正地为社会输出“正义”。
尽管如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审判管理是为审判行为服务的,而不是凌驾于审判活动的“上级”活动。管理就是服务,审判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为审判服务。在审判管理者评估审判绩效的同时,审判管理自身的管理绩效也处于被评估的境地。“谁来评估评估者”,这是一个问题。是真正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水平,还是成为干预、甚至破坏审判人员独立进行审判工作的制度利器,这恐怕是审判管理必须时刻警醒、不可逾越的制度边界。
习近平总书记如是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解决习近平总书记给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仅仅依靠加强司法管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但没有司法管理水平的提高则是远远不可能的。
(作者系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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