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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孩子 我们该做点什么

2013-05-30 09:57: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频频曝光的性侵幼女案强烈触动社会神经

    保护孩子 我们该做点什么

    从海南万宁 “校长带女学生开房”到深圳南山“小学教师猥亵多名女生”,像是打开的潘多拉魔盒,有关女孩遭性侵的讯息,接二连三地向公众袭来。

    “怪蜀黍”为何频频向“小萝莉”下毒手?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不得不把视角对准幼女性侵这一系列事件。

    本报记者连日来走访了教育部门和部分学校,在与性教育专家、律师等交谈之后发现,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单纯依赖法律规范完全杜绝幼女性侵案的发生并不现实。严惩“怪蜀黍” 更求良法保障

    多起幼女性侵案件公布于众后,网友纷纷要求法律严惩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行为。然而,回望我国司法现状,针对幼女性侵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讨论的话题实在太多。

    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有法学专家指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完善和细化的空间;面对立法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分立,法律实务界人士表示此举值得商榷;就应否支持对被性侵幼女提供精神损害赔偿,律师积极建言献策表示支持。需加强“事前”立法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完善。”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武表示,“现有法律还属于事发后,根据后果再来对这一事件进行惩处。而在对于防止事件的发生方面做得还不够。对于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更多特殊的保护,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 法院应支持精神赔偿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女性遭受严重性侵害后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福根告诉记者。

    雷福根谈到,目前刑法不支持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只会支持判刑时已经产生的医药费,这对受害者来说确实不妥。尤其这一类幼女受害者,对心理影响很大,需要进行心理方面的治疗,需要大量的费用。

    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建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国家刑事赔偿基金制度,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目前学界呼吁最多的,不外乎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目前我国刑法明确将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分立,对实务中处理幼童遭性侵案可能带来一定影响,使犯罪嫌疑人有漏洞可钻。从量刑的角度,强奸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如此嫖宿者将受到比较轻的处罚。”据雷福根介绍,“因14岁以下幼女的自我辨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很差的。有些嫖宿者在骗、威胁利诱的情况下与多名幼女发生性行为,事后给些金钱财物,其实本质应属于强奸行为,但可能会被以嫖宿幼女罪被轻判。”

    “现行法律是根据事件发生后进行量刑,却忽略了事件发生的情节。针对嫖宿幼女案件,应该犯罪必究,一旦发现就应进行严处。”陈武表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性侵幼女案之所以敏感,是因为涉及“幼女”。而“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也是性侵幼女案引发的立法最大争议点。

    检察官表示,性侵幼女案持续攀升的背后,有其复杂的因缘。“嫖宿幼女罪”是其中之一。事件点击>>>

    ◆5月28日,深圳南山警方官方回应:该区弘基学校一班主任11个月内其利用中午休息时间或周五放学后猥亵4名未满14岁的女学生。

    ◆5月26日,多家河南媒体报道,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黄岗镇斗称沟村小学56岁的教师杨仕富,多年来多次性侵小学女生多名。

    ◆5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在达州一洗脚房内,正在熟睡的7岁女孩小雨(化名)疑被达州渠县档案局办公室一名公职人员非礼。

    ◆5月23日,据广东湛江雷州市警方通报,雷州市英利镇某村小学校长郑某波涉嫌强奸该校女生,郑某波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5月8日,在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小学6年级的女生集体失踪,后获悉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记者手记>>> 幼女性侵谁之过

    恶劣的罪行刺激着公众神经,一场关于“幼女性侵谁之过”的辩论在全社会展开:有人将其归咎于法治的不健全、司法的不公正,有人将其视为道德人性沦丧的标志。

    司法救济途径面临尴尬,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和心理健康培育工作也受到质疑:“当官的侵犯幼女不算强奸算嫖宿”令公众费解,“教师多年侵犯多名学生未被发现”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面对幼童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的现状,在社会广泛呼吁严惩犯罪分子的声浪中,已有更多人开始将目光聚焦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为孩子构筑起健康欢乐的童年,家庭、学校与社会均担负着不可回避的责任。一旦教职工成为孩子身边最亲密的“灰太狼”,甚至变身校园中最危险的“怪叔叔”,学生的信赖岂不会诱出更多罪恶的毒手?

    如果说频频见诸报端的罪行令人发指,那么更多隐藏在“水下”的幼女性侵案更引人深思。是什么让受害者及家庭甘做“沉默的羔羊”,而非诉诸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试想,如果家长疏于家庭教育,未能及时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案发后又为掩“家丑”甘守沉默,维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从何谈起?

    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社会丑闻的“围观者”。连日来新闻报道的幼女性侵案件背后,受害孩童不只属于某一个家庭,她们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有责任给予受害幼女充分的法律救济,更需要为千千万万的孩子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记者 王婷曾晶菁 见习记者 徐侨)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