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珍贵重点景物、景点周围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设施……5月28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今后森林公园的建设发展将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悉,目前我省已建森林公园111处,其中国家级18处、省级37处、县级56处,总面积811万亩。全省免费向社会开放的84处森林公园日接待群众36万人次,受惠人数1600余万人,直接提供5000余个公益性岗位。但从发展现状看,我省森林公园建设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如一些地方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森林公园景区(点)经营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森林公园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制定该《条例》对于规范森林风景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林权单位合法权益、推动森林公园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设“资源保护”专章,用六项条款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五条也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对森林公园建设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公园主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设施;珍贵重点景物、景点周围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内禁止兴建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范了森林公园经营权流转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森林公园景区(点)、旅游项目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法律责任方面,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使用森林公园名称开展旅游活动以及擅自分立、合并、变更森林公园地界范围或隶属关系的;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森林公园未经验收合格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开发房地产、新建坟墓等与森林公园主体功能不符的建设项目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同意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破坏森林公园自然景观、地形地貌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依法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郭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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