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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农村纠纷必须坚持多部门合力

2013-05-29 16:05:5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为全面掌握全县社会治安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就全县社会稳定和治安情况全面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辖区农村纠纷大排查,深入分析掌握矛盾纠纷成因和调处化解工作现状,并就如何发挥部门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调研中发现,以山林纠纷、土地纠纷、水利纠纷等三大纠纷为主体的矛盾纠纷问题大量存在,已成为影响全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日趋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现状及原因

    三类纠纷成主体,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导致问题突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总面积4572平方公里,人口40万,是广西林业大县。今年第一季度,全县共排查不稳定因素60件,其中山林纠纷20件、土地纠纷21件,加上水利纠纷,这三类纠纷占总数的近70%。这些纠纷经常引发群体性械斗苗头事件甚至群体上访事件。

    造成这些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山林增值,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益得到了提高,农民对土地、山林等资源需要量日益升高,在一些林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村民更是寸土必争。

    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山林权属不清。上个世纪,面对大片土地、山林,由于核对土地、山林界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组人员对界线的划定不细,“四至”范围表述不清,造成山界难以确定引发纠纷。

    三是档案材料不全,影响确权。全县大多数纠纷案件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导致档案资料不全或缺失,证据材料不全,难以确权。

    四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顾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出现纠纷不是通过法律程序、合法渠道寻求解决,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把矛盾纠纷推向激化。受宗族势力的影响,一些人以“祖宗地”、“祖宗林”为借口,强行要回所谓的家族山地、林地,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恶化。

    五是调处工作不力。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调解工作机制,但在现实调处工作中,政府行政不作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办事推诿扯皮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是打击处理工作不力。在处理工作中,由于打击处理工作不力,让一些不法分子产生错觉,致使借纠纷闹事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当前工作现状

    调处机制建设明显滞后,制约了调处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县各级调处部门在处理农村纠纷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发现和调处了大量矛盾,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调处工作机制建设明显滞后,制约了调处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视不够,职责不清。有些乡镇、单位领导对新的调处运行模式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履行县政府赋予的调处工作职责,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纠纷案件不愿调处,存在久拖不决、超时不处理和扯皮推诿的现象,导致群众不相信政府,进而采取极端方式自行解决。

    二是纠纷原因复杂,遗留时间跨度长,调查取证难度大。全县主要的三大类纠纷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明、划界不清,双方各持己见,调查取证难。

    三是纠纷主体多元化,调处难度大。在全县主要的三大纠纷中,每一起纠纷所涉及的权属往往涉及村与村、屯与屯之间的争议,特别是有些纠纷既涉土地林地,又涉及宗族关系之间的纷争,纠纷层次关系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大。

    四是执行难。经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纠纷,执行难度不大。但是通过政府确权、行政复议裁定甚至是法院终审判决的,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服就难以执行。一些纠纷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处理决定、裁定、判决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出现老案反弹增多和不稳定隐患突出。

    五是调处力量不足不强。乡镇调处力量严重不足,大多乡镇负责调处工作的人员只有2至3人,有的还身兼数职,无力应对日益增多的各种矛盾纠纷。一些部门、乡镇调处人员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欠缺,未能掌握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方法,对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有失水准,调处效率不高。部门、乡镇调处人员工作变动频繁,影响纠纷案件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的连续性及办案质量。

    意见和建议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调处纠纷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对农村各类纠纷的危害性和调处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要保持清醒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调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调处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谋划、部署“三大纠纷”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形成领导重视、组织严密、人员到位、措施得力的纠纷调处工作新局面。

    二是严格实行调处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每年要与乡镇政府及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签订纠纷调处工作责任状,把调处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综治、维稳、调处部门要把“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列入乡镇的综治目标检查评分内容,并每季度开展检查,督促落实。

    三是加强调处纠纷工作合力。各级调处部门和国土、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处部门重点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纠纷调处工作;国土部门重点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林业部门重点做好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水利部门重点做好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对重点难题,县政府要组织成立专门调处工作组,具体负责调处工作,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避免部门之间“踢皮球”的现象发生。

    四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化解纠纷能力。要加强农村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加强乡镇调处干部和村组队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为调处化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支撑力量。加强基层调处工作保障,通过组织、制度、人员、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增强纠纷当事人依法办事意识。

    六是严打不法分子挑起事端聚众闹事行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政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借纠纷挑起事端、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搜集证据,依法坚决打击。法院部门要加强对已生效法律判决的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蒙壮强 雷 教)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