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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在学校还好吗?

2013-05-29 14:43: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曾经,学校是最让家长放心的地方,把孩子送进学校,等于送进“保险箱”。然而,近些年,校园伤害的增多,让家长的心不再踏实——

    模拟法庭进校园,减少和预防伤害

    镜头一:2013年4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某小学课间,三年级学生小华与小明为争抢座椅打闹起来。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使后者磕掉两颗门牙。小华父母以及学校共同向小明作出赔偿。

    镜头二:2012年4月10日,北京某培训学校内,10岁的小萱被在这里上兴趣班的男同学奔跑时推倒,右侧三颗牙齿松动,被迫接受牙齿矫正治疗。该培训学校被小萱父母告上法院。

    镜头三:2012年1月6日,北京某中学,初三学生小东与小豪在教室走廊外打闹,小东被小豪别倒,导致小东左胫腓骨骨折。小东的家长将小豪及学校诉至法院。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因在学校或学校之外的社会教育机构致人伤害引发民事纠纷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不仅对校园安全管理提出了挑战,也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出了新的要求。

    芦铸,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该类案件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他告诉记者,与一般社会民事伤害案件相比,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案件的影响更大。一旦处理不好,对涉事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将会伴随其一生,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如何让伤害远离校园里的孩子们?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校园伤害事件呈现新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认为,当前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呈现复杂化、低龄化趋势。

    从侵权行为发生地看,在县城里,该类案件仍集中发生在中小学校,而在北上广等大都市中,该类案件则开始向社会教育机构全面扩展。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一份调研资料显示,该区传统中小学校外的其他教育机构所占比例已升至30%。

    虽然各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教学需要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教室设在小区居民楼里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一些大中城市屡见不鲜。这使得在正规校园里也在所难免的磕磕碰碰,在这样的环境下,更是案发频仍。

    其次,从涉诉学校处理纠纷的措施上看,社会办学机构的安全意识和预案明显落后于公办学校。

    “俺们学校每个班主任老师都签有目标责任书,甚至将责任下放到每堂课的老师,上课时,任课老师负责孩子们的安全,课间活动时,则由班主任盯着。每个班级还设有安全委员,负责班级的纪律组织工作,有情况就及时化解了。同时,学校上了校园安全责任险,一些磕磕碰碰的,保险就给解决了。”河南省镇平县某小学教务处主任赵老师向记者介绍了她所在学校的经验。

    赵老师所说的“安全委员”,在北京一些小学里叫“值周生”。记者了解到,我国公立学校大多建立了责任落实到人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而且学校基本上都上有校园安全责任险,对发生在学校的伤害赔偿有了基本保障。

    然而,这样的环环相扣的管理模式在多数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却非常缺失。

    去年4月10日,10岁的小萱在北京市某培训机构上课期间,由于任课老师声称,最快到达教室的学生将获得奖励,正常行走的小萱被向教室飞奔的男同学撞倒在地,造成右侧颧骨擦伤并出血,右脸红肿。小萱哭着请求老师给妈妈打电话。任课老师却认为问题不大,不能耽误大家上课,由此延误了小萱最佳就医时间。孩子右侧三颗被撞松动的牙齿不得不接受矫正治疗,费用高达5万元左右。小萱的父母将该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王宗玉教授认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在学生安全管理以及预案等方面不仅应该加强,其任课老师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意识更亟须提高。

    再次,从法院的裁判方式上看,该类案件调撤率始终低位徘徊,判决率居高不下。

    山东省阳谷县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令祥介绍,在他们审理的相关案件中,调撤率只有30%左右,大多数案子都是判决的案子,其中不乏上诉案件。

    究其原因,芦铸分析,一方面,受害学生家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无法理智面对,往往提出过高数额的赔偿。上文小东诉小豪案中,被绊倒致骨折的小东的家长就向小豪及其所在学校索赔近24万元,法庭审理后认为索赔金额过高,最后以判决被告小豪代理人及学校分别赔偿小东9.44万元及1.18万元结案。

    此外,学校认为其在伤害事故发生并非校方原因或已协助积极救治,尽到合理责任,不同意学生家长诉求。调解结案难度大,诉讼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造成目前该类案件判决率偏高。

    刘令祥说,“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每个学校都上有意外责任险,完全可以应对此类案件的赔偿,但一些学校为维护自己的声誉,不愿意承担责任,同时学校间就这一问题也不愿探讨交流,只是应付了事。”

    抚平伤害,尚需立法跟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中,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上文案例一中的小华和小明与案例三中的小东和小豪,年龄分别是9岁和15岁。这些孩子在校园里发生伤害事故时,他们与学校之间责任比例到底怎么划分呢?

    “我国目前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一些地方法院根据审判实践探索出的具体做法,标准不一,尤其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很难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就拿我们阳谷县法院来说,在实际办案中,只是根据经验自行将案件分类,比如10周岁以下为一类,10周岁以上18岁以下为一类,课上发生的为一类,课下发生的为一类……进行审理。”刘令祥说。

    芦铸认为,2004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但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成因纷繁复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尚存一些疑难复杂问题。

    程序方面:

    一是诉讼主体确定难。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应否作为诉讼主体即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司法实务中,通常仅将侵权学生列为被告,而其监护人只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在法律文书中又要求该监护人承担实际侵权责任。学界有观点指出,这种做法导致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法剥夺了监护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

    芦铸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前提是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将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将其程序与实体权利义务对应,能够切实保护诉讼双方在平等的程序下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亦为此提供了法理基础。

    二是当事人举证难。小东诉小豪及学校一案中,对于小东受伤原因,几方各执一词,使当事人三方就该案的责任划分问题争得不可开交。“该类纠纷属一般民事侵权,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学校,在场人往往只有同学和老师,甚至只有侵权学生与被侵权学生,被侵权学生通常难以举证,而学校亦以不知情为由不能或不愿协助举证。被侵权学生面临的诉讼风险较大,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实体方面:

    主要是学校承担责任性质认定与比例划分难。当前处理此类纠纷最大误区在于,很多人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学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芦铸认为,产生这种误区是由于人们对学校的职能定位未准确认识,即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及致害原因,将学校责任分为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但校园伤害发生时,在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问题上,存有分歧。同时,因比例划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未成年人及学校对法律推定事实的文书认同感与自身诉求利益甚至客观事实有着较大出入,导致矛盾纠纷不能通过法院有效化解。

    法律与社会效果结合方面:

    一是当事人诉求多样化与法律规定原则化难平衡,即案结事难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如补课费用、某项技能专长无法继续从事的损失、巨额精神损失费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又实际存在或必然发生的诉求,还有一些遭受严重伤害的当事人的后续治疗费,与法律规定赔偿范围产生了较大差距。案件审理往往陷入法律无从适用的尴尬境地。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与精神诉求满足程度难平衡,即事了心难平。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恢复均需要时间,身体伤害通过经济赔偿较易治愈,但精神痛苦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往往不易愈合。尤其是被侵权学生及其家庭成员心理常会因校园伤害纠纷而遭重创,当然亦不能忽视侵权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负担也随着纠纷的产生及诉讼活动产生较大波动。双方情绪往往因为诉讼而对立激化,虽然责任确定、赔偿作出,但当事人就此结怨的情况不在少数。

    “如何平复各方矛盾,化解纠纷,使大家理智平和面对现实问题,是值得法院审判人员去思考的。”

    芦铸认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迅猛上升,急需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支持,应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减少和预防伤害,是一个系统工程

    1991年8月,浙江省天宁县成立了少年综合案件法庭,刑事案件之外也受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18个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少年法庭“重刑轻民”的倾向开始得到扭转,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受到伤害导致民事纠纷的案件受到重视。到目前为止,未成年人综合庭已在各地基层法院相继成立。

    北京市目前已经有12个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两个中级法院也相继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4月1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高级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标志着我国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很多法院建立了社会观护员制度、诉讼教育引导制度、心理干预机制、判后回访制度、设立亲和庭审模式等等。这些制度的探索实践,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快捷、更全面、更到位的保护,同时,在案件宣判后,我们还会依据规定进行判后回访,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帮扶。这在客观上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芦铸所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自去年3月份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综合庭设专门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的专门案件,调撤率明显提高。去年以来我们办理了12起校园伤害类案件,只有一件是判决的,其余都是调解的。而且赔偿全部到位。”

    芦铸认为,减少和预防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案件的发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要加强多方联动协作。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提升社会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的水平;与辖区教委、团委、青联等相关部门联系,就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科学合理的应对和保护措施。其次是在强化先行调解,推行全程调解前提下,统一裁判尺度。坚持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指导作用,统一校园伤害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设计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体系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疑难杂症,与专家及人民调解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一起“会诊”,探讨合理的对症措施,确立司法权威与法律公正。(赵雯)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