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长征 孙静
曾因贩卖毒品等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3天内两次贩卖毒品计10余克。近日,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5年1月,马勇因犯贩卖毒品等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6日,马勇在宿州市第一中学附近,以6300元价格将约9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当月18日,马勇再次在宿州市南关某浴池门口,以3000元的价格将约5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