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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敲诈勒索从一重罪处断

2013-05-29 09:53: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高检院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敲诈勒索从一重罪处断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

    对“诈弹”行为依法从严打击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架次航班。截至目前,此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已全部告破,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有观点认为,所谓“炸弹”毕竟是假的,没有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没必要处以重罪。

    “事实上,一旦出现警情,民航、公安、消防队、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返航、迫降、仔细排查等,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浪费,也会引起乘客或事发地群众恐慌,事件造成的损失很难以具体数字来衡量。”办理过多起“诈弹”案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勇旦认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绝不能简单地以治安管理处罚了事。

    据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快捕快诉,要求三天之内完成审查逮捕工作,十日之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指出。

    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打击力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月27日,高检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犯罪案件,强调对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在刑事上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遏制航班“诈弹”行为。此批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张勇旦介绍说,2011年以来,浦东新区检察院每年都会办理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以寻求刺激为目的。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不等。

    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张勇旦说,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不清以及处理本罪与他罪的关系问题不够明确等,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此批指导案例发布有利于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力震慑犯罪。”张勇旦表示。

    按散布对象是否特定来准确定罪处罚

    2010年8月,李泽强编写短信扬言要炸机场,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严重影响了机场正常运营秩序。最终,李泽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张勇旦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两个罪名,编造和传播是两种行为,在定罪方面必须严格区分对待。

    按照高检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将统一定罪标准: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引起恐慌可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据介绍,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张勇旦告诉记者,何种行为算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办案中,如果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了公众恐慌或机场、公安等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等情形,检察机关通常都会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卫学臣一审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实施敲诈勒索要从一重罪处断

    2005年1月24日至27日,袁才彦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的方法向多家商场及单位敲诈勒索。最终,袁才彦被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了解,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

    浦东新区检察院也办理过以安装炸弹为威胁敲诈勒索超市的案件。张勇旦介绍说,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指出,实践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对生产、工作和生活等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该行为导致相关事件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中,袁才彦的行为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并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徐日丹)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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