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2012年7月将市区人行道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由公安管理部门划转给城管部门,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首例因人行道违法停车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5月2日8时57分,何先生因将车临时停在惠民路文化中心门口,收到一张50元罚款通知书。5月15日,何先生去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罚,对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何先生停车位置在人行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罚款50元。
何先生认为,根据温州市土地管理局文件、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地籍图、道路地形图,自己当日停车地块属鹿城区文化中心用地范围,并非城市道路人行道。据此,何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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