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本次会议共有六项议程,其中《山西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今后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
本次会议议程包括: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西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的议案;审议和批准《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胡玉亭介绍,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14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正处于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全面实施阶段,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将全省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012年9月,省经信委展开《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小组,积极征求各部门、各市县、各企业的意见,通过借鉴湖南、江苏、河北等省份《信息化条例》的立法经验,形成了初稿,于今年1月4日上报省法制办。2月6日,省法制办召开了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14家单位参加的立法论证会,经过多次协调、研究和修改,在消化、吸收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六十二条,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垃圾信息、商业信息等问题,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将获取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拥有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信息接收者同意,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等信息。”(记者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