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财产刑执行率低原因分析

2013-05-28 11:13: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笔者在办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报请减刑、假释时已履行财产刑(包括部分履行)的服刑人员比例不高。经调研发现,造成财产刑执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部分被判处财产刑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存在观念偏差。部分罪犯及其家属存在不能“既赔人又赔钱”的观念,认为被判处自由刑已经是对所犯罪行的惩罚,而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于是双重处罚,因而对财产刑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甚至有部分服刑人员持以刑代罚的观念,认为坐牢(有期徒刑)可以抵消财产刑,已经坐过牢就不必再履行财产刑。

在刑罚执行阶段对财产刑执行情况未予重视。长期以来,财产刑执行情况只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量刑阶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财产刑执行与否对自由刑的减免未能产生影响,财产刑的履行对罪犯及其家属而言,只意味着单纯的义务和财产的损失,完全不能带来任何可以预期的得益,使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丧失主动履行的动力。

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刑罚执行机关在向法院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中没有反映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使得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缺乏参考依据。

针对造成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率较低的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建立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财产刑也是刑罚,自觉履行财产刑是刑罚执行的应有之义。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财产刑执行情况,将其作为认定拟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将财产刑的执行与自由刑的减免关联起来,提升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主动履行的积极性。

建立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原犯罪涉案金额及赃款追缴情况、相关单位对罪犯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说明、侦查阶段对罪犯个人财产的掌握情况、狱内存款情况证明、狱内消费支出情况证明、同监犯人的证实情况等方面,确定罪犯的财产刑执行能力,避免出现部分罪犯因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而不被减刑、假释的情况。

加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部门的协调运作。一方面,法院必须尊重监狱的一线监管权,从给予罪犯平等减刑假释机会,维护监狱监管秩序角度出发,谨慎更改刑罚执行机关的呈报意见,必须坚决推动通过减刑假释制度督促罪犯履行财产刑措施;另一方面,监狱必须切实履行对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教育督导职能,努力在监狱服刑罪犯及家属中确立财产刑也必须履行的意识,严格行使对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提供证据的权力。

□朱 海 朱 倩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