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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核发驾驶证的法律后果

2013-05-28 11:12: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马某参加了某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并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了全部科目的考试,公安交警部门于2012年10月8日向马某核发了有效起始日期为当日的机动车驾驶证。其间,马某于9月28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马某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故不予理赔。嗣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现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时间,由被告公安交警部门重新核发有效起始时间为考试通过后5日内的驾驶证。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处理的难点是:1、交警部门超期核发驾驶证是否构成违法;2、超期核发驾驶证的法律后果。现分析如下:

交警部门超出法定期限核发驾驶证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本案中,马某参加了交警部门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并于2012年9月20日通过了全部科目的考试,应当认为马某申请驾驶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交警部门对此也并无异议,故交警部门应当在马某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后的五日内即9月26日前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而交警部门于2012年10月8日向马某核发驾驶证,显然已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超过规定期限的,构成程序违法,但并不当然产生行政许可的效力。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能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认为许可。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是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申请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违反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种情形由法律特别规定,第二种情形则是一般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马某在交警部门核发驾驶证前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张金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