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女)和雷某是大学时的情侣。毕业后,雷某自主创办了一家公司。因公司生意萧条,雷某渐渐悲观失望。为使雷某走出困境, 田某利用业余时间协助他管理公司、跑市场、找客源等,通过1年的共同努力,公司终于走上正轨。谁知,因第三者插足,雷某近日向田某提出分手。 田某无奈接受现实,但要求雷某给予这一年的劳动报酬。雷某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那么, 田某能否要求雷某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说法
虽然田某付出诸多劳动和努力,但雷某并无义务向她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除已经付出相应劳动外,关键还在于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已经付出劳动,也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田某与雷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 田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单方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田某没有与雷某的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报酬,自愿利用业余时间为雷某的公司付出劳动,主观上完全出于无偿帮助雷某。
另一方面, 田某与雷某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关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田某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付出的劳动也已成为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即具备上述第1和第3项之情形,但因田某并不受雷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所约束,公司也无权向她下达工作任务并对你进行教育、管理乃至处罚,尤其是田某所从事的不属于“有报酬的劳动”,决定了她并非“同时具备”上述要件。文/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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