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
修改刑法条款 力推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买方市场
专家观点
自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大批拐卖案件,拐卖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但拐卖案件成因复杂,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买方市场打击不力就是重要原因之一。执法机关重拳出击,为什么没有对买方市场给予根本遏制?作为长期参与“反拐”工作的研究人员,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据笔者了解,因为该条第6款的规定,目前拐卖案件中,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
二是买方需求旺盛。
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我国一些地区民众受传统观念影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和“男女双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这些家庭把人口作为商品买卖,没有儿子就买儿子,没有女儿就买女儿。这种落后思想使参与人口买卖的中间人,不但认识不到介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反而认为自己在行善做好事。而国人头脑中“养儿防老”观念的存在,也从侧面暴露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三是合法收养渠道不畅。
据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不孕不育人群目前已超过4000万人。同时,专家估算,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这些都是潜在的有收养儿童需求的人群。另据笔者了解,由于孤儿和弃婴数量有限,合法收养的门槛不断提高。现实中从福利院成功收养一名儿童则面临着相当的难度和高额的成本。可见,国内合法收养渠道不畅通,无形中助长了儿童非法收买行为。
如何破局“打拐”困境,遏制买方市场,笔者认为应当积极推动以下工作:
首先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款。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现在看来,刑法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的但书规定客观上使绝大多数非法收买者豁免了刑事责任。违法者不受处罚,必然助长其犯罪的勇气。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严厉打击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堵住拐卖犯罪的源头。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修改现行刑法的该款规定。笔者建议该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既能促使买家善待拐卖犯罪受害人,也可以有力惩戒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其次要加强“反拐”宣传。
有效遏制拐卖犯罪,首先要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民众认识到拐卖犯罪的危害性和收买儿童行为的违法性;其次,通过宣传让民众了解目前国家为打击拐卖犯罪保护受害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立即立刑事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可以为拐卖犯罪受害人免费采血并将数据录入全国 “打拐”DNA数据库自动比对;再者,通过宣传,让民众增强“防拐”意识,提高“反拐”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反拐”行动。与此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的“反拐”举报机制,鼓励民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疑似被拐卖儿童的线索,让买家暴露在阳光之下,使被拐儿童在第一时间能被发现和解救。
再次要力推综合治理。
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反拐制度,加强反拐宣传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综合治理方案,形成综合整治买方市场的合力。政府应当引导民众摈弃“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落后观念,不断完善养老制度,畅通国内收养渠道,采取措施解决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公安机关对于打拐专项行动解救的儿童则应当坚持一律解救原则,绝不能由买家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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