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把修改法律条款当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标”来治理。在司法实践中,追究买方刑事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因此,我们首先要对某些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加重拐卖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拐卖犯罪的发生。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无论收买人口的动因是什么,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绝不能够姑息。
其次,“打拐”更要“打买”,没有需求的市场,就谈不上销售,没人敢买就没有拐卖。如果对买家而言,买了就买了,解救就解救了,那就再买一个吧。他们看的是结果,如果买来的小孩被解救就没事情了,那么,会有更多人来仿效。试想,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比收买被盗车辆的处罚还轻,那后果是多么可怕?因此,我们“治标”的同时不忘“治本”,从加强社会管理,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等方面多做工作。
我们不仅要呼吁一些人从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增强他们对拐卖人口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而主动放弃或中止犯罪。
另外,我们还要转变舆论导向,让更多的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零容忍”,自觉加入打击拐卖犯罪的志愿者行列之中,努力形成一种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作者: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 高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