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对拐卖儿童犯罪中的买方处理较少,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找不到被拐儿童的卖主或者亲人。被拐儿童,尤其是婴儿大多来自超生家庭或落后地区家庭困难户,他们的父母往往主动将孩子卖给“人贩子”,且几乎每一个被拐婴儿都要经过多次转手,才找到买主。警方要么根本找不到买主,要么是只能将被拐婴儿暂时寄养在买主家中,待找到亲生父母后再行解救。
二是重情轻法。不少实际案例中,被拐儿童已与买家产生深厚感情,如果公安机关强行解救,并对买主进行处理,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此外,警方在解救过程中,经常会受到阻挠甚至围攻。还有早年买来的儿童在长大成人,征求本人意愿后,连其本人都不想离开买方家庭,自然对买主也就不好再做处理了。
三是公、检、法机关之间协调不够。对于买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事先与检、法机关沟通不畅,达不成共识,也很难对买方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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